我國對酒駕的打擊一直呈現嚴厲的態勢,特別是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社會共識。
然而,尤溪某“好酒”男子屢教不改,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兒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4日22時許,被告人莊某與黃某等7、8個人在尤溪縣文苑大廈KTV唱歌喝酒至當日24時許。期間,被告人莊某喝了些啤酒。次日7時許,被告人莊某駕駛閩GHXXXX號小車從尤溪縣城關鎮埔西路出發,沿七五路往尤溪縣西城鎮方向行駛,欲前往尤溪縣坂面鎮上班,途經尤溪縣城西大道路段時被尤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測試,其呼出氣體中乙醇含量為144mg/100ml。2018年10月5日,尤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託尤溪縣總醫院提取了被告人莊某血樣。經福建晟藍司法鑑定所檢驗:莊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9.55mg/100ml。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莊某因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汽車,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尤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人民幣1500元。
案件審理
被告人莊某酒後在道路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經檢驗其血液乙醇含量為159.55mg/100ml,屬醉酒駕駛,破壞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莊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莊某曾兩次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受刑事追究,(因犯危險駕駛罪分別於2016年3月15日被尤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2016年9月21日被尤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莊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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