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酒”男子刑滿後不知悔改 再次醉酒駕駛被從重處罰

湖南法院網訊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社會共識。然而,“好酒”男子張某卻屢屢不改,曾因醉駕被判刑,刑滿後竟再次醉酒駕駛。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張某飲酒後駕駛三輪載貨摩托車行駛在107國道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隨後帶至醫院進行血樣採集,經鑑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檢測含量為158.8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於2018年6月11日被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