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22期>【精品案例】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运转 ——记黄某某、储某某非法采矿案

精 品

案 例

<2019第22期>【精品案例】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运转 ——记黄某某、储某某非法采矿案

灵活适用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运转

------记黄某某、储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金寨县三利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计划在其租赁的江苏宏宝集团金寨丝绸公司的场地内新建喷水织布机厂房。后黄某某(三利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储某某、陈某某联系并约定了厂房基础建设事宜。

2018年4月1日,储某某、陈某某在开挖地基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有大量黄砂,二人将此情况告诉黄某某后,黄某某指示二人将黄砂挖出堆放。黄某某安排人员将采挖出的黄砂部分留三利公司自用外,安排人员陆续将其余黄砂对外出售。

数日后,三人找来筛砂机对采挖出的黄砂进行处理,并约定经筛砂机处理的黄砂销售收入归黄某某所有,黄某某按每吨20元支付给储某某、陈某某费用。4月12日、13日黄某某安排人员将经筛砂机处理的黄砂继续对外销售。4月13日晚,金寨县公安局接报警后前往现场将正在非法采挖及销售黄砂的相关人员查获。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测算,黄砂采挖量为8769.79吨。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采挖的黄砂市场价值为298105元。

诉讼过程

2018年7月9日,金寨县公安局以黄某某、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审查了案件材料,并到看守所提讯了黄某某、储某某。7月26日,检察机关决定将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从县看守所释放。8月16日,检察机关以黄某某、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判处二人非法采矿罪名成立,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储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所得57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某、储某某因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298105元,上缴国库(已退缴)。后黄某某依法提起上诉,案经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做法

金寨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同时也是全省九个蚕桑重点生产县之一,种桑养蚕卖茧是当地农民的重要生活来源。而本案中这家三利丝绸公司又是金寨县唯一一家集栽桑养蚕、缫丝、织绸、服饰加工于一体、也是最大的一家民营丝织企业,同时公司也承担着全县蚕茧的收购工作,黄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多年来其苦心经营将公司一步步做大做强,同时也保证了全县养蚕农家的蚕茧可以及时的销售出去。每年夏初,三利公司都要筹集资金从全县养蚕农家收购蚕茧,再进行缫丝并进一步加工对外销售等。本案案发时至2018年的春夏之交之际,公安机关对黄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于看守所,正值收购蚕茧的重要关键时期,黄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作为公司的掌舵人,羁押于看守所就不能在公司观察市场行情把握判断决策,这直接导致三利公司迅速陷入困境,马上蚕茧就要进行销售,如果三利公司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真正受损失的却是全县广大的蚕农。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这一情况后迅速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建议在黄某某及时退缴违法所得之后将黄某某变更强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可以回到公司正常工作,以确保今年全县的蚕茧收购可以正常进行。在多方努力之下,黄某某的家人代为退缴了违法所得,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首先,检察机关追缴了黄某某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所得,挽回了国有资产的损失;其次,灵活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确保本地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更维护了广大蚕农的根本利益;再次,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