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非法采伐兰草案”吗?现再审4被告人获无罪

今日,河南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引起广泛关注的“三株兰草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经再审查明,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审被告人秦运换、秦帅、黄海峰、肖金山采摘蕙兰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被宣告无罪。

还记得“非法采伐兰草案”吗?现再审4被告人获无罪

四人受到再审通知后的合影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22日,秦运换采挖兰草一丛三株后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秦运换非法采挖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2016年10月27日,秦运换被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运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运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该判决生效。此前,另三名原审被告人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路上的野花不要采”,因为你很难知道这野花是不是重点保护植物,毕竟你没有携带图书馆在身,当然,这都是戏谑之言。秦运换等四人是非常幸运的,因采摘的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让他们躲过牢狱之灾,他们无辜与否我们暂且不提,毕竟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了谋利,而且是在监管地带,但森林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对森林的监管,不让不法之徒乘虚而入是他们的职责,同时也应加强对不法之徒的威慑力度,比如设置警告牌、铁丝网等,另外,对森林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应该有特别的保护措施,不应放之任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