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社会腐败、政治黑暗的时代,士人经世致用的精神越是高涨

越是社会腐败、政治黑暗的时代,士人经世致用的精神越是高涨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越是社会腐败、政治黑暗的时代,士人经世致用的精神越是高涨。面对南宋内忧外患的局势,以陈亮为代表的事功学派广征博览,以治史经世,佐六经参证,以求通经达用、救时除乱;他们视圣人之道,如民生日用;重因事作则,讲开物成务,兴王霸并用,倡义利双行;他们猛烈抨击当时占学术界主流地位的道德性命之学,并认为事功之学较之更具有实用性、优越性。陈亮将《易》的基本精神与南宋的社会现实结合,从经典中发掘值得借鉴的思想,为富国强兵提供理论支持。经世之学的根据是“道器一体”论,经世的主要内容体现在道德与事功的分判上,即义利之辩。

陈亮的事功思想之所以能够从理学阵营分离出来,在于他走上了一条与理学家们截然不同的学术道路。事功学说的最显著特点是把学术研究和社会现实联系起来,因此也被称为“实学”。陈亮的事功思想着眼于南宋抗金中兴的目的,理论价值有四:一是坚持从利益、实效而不是预设的“天理”来说明道德原则。二是坚持事功价值观,把求利置于道义之上,以功利作为价值追求。三是把功利的实现作为历史的评价标准。四是在强调功利时把“利”规定为天下公利。陈亮的事功思想博古通今,针砭时弊,经世致用,探究治国、兴国之策,明白简大,坦然易行。他于事功之学虽无首倡之功,却有发扬光大之力。

功到成处,便是有德

德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陈亮一方面继承了儒家的伦理传统,维护并宣扬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人伦道德;另一方面主张将仁义道德建立在实事、实功的基础之上,肯定道德与功利的统一,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功利德论,在中国古代“德”范畴的演进历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功利的实现便是德,脱离实际功利的仁义道德是不存在的。故陈傅良将此概括为:“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实事、实功构成了仁义道德的现实基础和衡量标准。陈亮所注重的功利是天下之大利。他认为圣人应当“成天下之大顺,致天下之大利”。道义与功利之间不再是紧张、冲突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的。陈亮有感于当时南宋朝廷苟安于一隅的现状,力主富国强兵、抗金复土之中兴大业,并以此为大功、大德。由此出发,陈亮对空谈道德性命之说的理学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判。理学教人“不谋其利,不计其功”“只向义边做”,这对于中兴大业有害而无益。理学追求超功利之道德固然值得肯定,但因此而绝对地对立义利,置现实于不顾,这无疑是片面的。

陈亮在理想人格方面也注重事功,提出了才德并美、济时达务的“成人”观,主张外王事功与内圣修为相统一,才智与德性相统一。他反对朱熹重内圣轻事功,“粹然以醇儒之道自律”的观点,认为“人才以用而见其能否,安坐而能者,不足恃也” 。理学提倡的“醇儒”虽然有较高的德性修为,但却只知固守所学,安坐不动,于世无用,是不足恃的。真正“成人”的关键在于积极有为,从而见用于世,成就济时达务的外王事功。关于内圣修为,陈亮提出要“才德双行、智勇仁义交出而并见”。他一方面重德,赞许“利不能更其所守”的颜闵之乐;同时又反对有德而无才,认为仅凭德业之美是不可能有所作为的,还要有实现社会事功所必需的才智和勇气。否则便只能做一个子夏一门所谓的“儒”,而非真正的“成人”。所以,从社会事功的现实需要出发,“成人”应该是德才兼备、仁义智勇俱佳之人。在此,陈亮将外王事功作为内圣修为的目的和归宿,力求统一才德、内外,相对于纯乎内圣的“醇儒”,更得先秦儒家之真精神。

陈亮在经世致用的视野和人文关怀之下,对《易传》的崇德广业理念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并阐发了他具有鲜明事功经世倾向的功德观。他反对理学纯任德治王道的观点,提出了综合德化、刑法、智力等多种治国方略的富国强兵之说,主张在以德化为本的前提下,坚持“义利双行,王霸并用”。

其一,他继承了儒家以德化为本的德治传统,认为养心进德乃治国之本,君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务其根本,宽厚仁慈,以德化民,使民风淳厚。君主正己之心、以德化民体现了其表率天下的重要作用,陈亮称之为“师道”。道德教化不是口头的宣扬,其实质在于教化的实施者君主率先履行仁义孝悌等道德规范,做天下万民之师表,这正是历代儒家反复强调的以德治国的关键所在。

其二,四科无废,德行居先。以德化民还要广兴孔子所创的“四科”之学。陈亮建议孝宗借君权之威,恢复“四科”之学,使“德行、言语、政事、文学,无一之或废,而德行常居其先” 。

其三,财乃天下大命。陈亮对社会经济生活给予了较多关注,把财政视为国计民生的命脉所在。保民命、养兵甲、兴礼教、救灾荒,任何一项治国之策都有赖于财政的保障。基于此,他提出了制民之产、兴修水利、改革制财之法等举措,特别是突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观点,主张“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陈亮把经济生产、生活放在治国安民的突出位置,这相对于理学对立道德与经济无疑是一种进步。

其四,刑法智力为“饰治之具”。陈亮力求综合德治与其他治国方略,认为刑法智力是德治的有益补充。刑法智力虽属霸道,却恰可以弥补王道之“德泽有余而事功不足”的缺陷。他认为刑法智力固然有效,但只是“饰治之具”,而君主“以宽仁为心,以洪大为度”方是“出治之本”。礼法过于繁苛、君主专任才智都是颠倒本末、急功近利之举,是不可取的。所以,必须先立大而后事小,以德化为本,辅之以刑法智力,如此方得“政之成”。

综上可见,陈亮针对南宋时弊,凸显了事功相对于整体家国天下的重大意义。他以这种立场与视野关注并汲取《易》的经世面向,以事功经世的理路阐发其经世之学,为民族国家开出了不同于心性之学的拯救之良方,丰富了中国儒学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论天理与人欲的统一

陈亮的事功主义伦理思想,首先是以“道存于物”、“道在事中”、道物统一的世界观作为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的。他的道德起源论指出了道德与人欲之间的关联性,并进一步指出天理与人欲的统一性。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欲”似乎具有恶、私的性质,尤其是程朱理学主张性善论,认为对外在利益的追求必使本性蒙尘,为复归本性,必须“存天理、灭人欲”。陈亮事功伦理思想以人性论和天道观为理论前提,强调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恢复了人性的本来面目,是对理学天理人欲论的悖反。他说:“耳之于声也,目之于色也,鼻之于嗅也,口之于味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这是从“自然人性论”出发来肯定物欲。既然“欲”是人之本性,那么就是合乎道德的,而不是罪恶的了。道德与物欲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统一的,道德并非像二程、朱熹所说的来自天理,而要与具有物质实在性的人的生活欲望相结合而存在。

陈亮认为理与欲的统一首先表现在理不能离开欲,人欲不能被看作是道德屏障。人的天性所需的各种基本物质欲求是合理的,但人毕竟不是动物式的个体存在,并不能仅仅满足物欲需求,更不应该一味地追求更多的物欲满足。故陈亮主张“以理制欲”,他认为人的自然欲求,必须加以引导,而人的物质欲望及其情感,必须接受包括道德、刑法在内的君长之制的制约。君长之制不是除人之欲,而是使其“适欲”而“得其正”。君长要本着“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之心,以己之所欲扩充于民之同欲。这样,人们的这种自然欲求就不会沉陷于无节制的地步,“害道之事”便转化为善,不会成为道德的祸患。可见,道德、天理并非与人欲势不两立,其本质恰在于更好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他还认为道德建立于自然人性的基础之上,对人的自然性起着内在的制约作用。自然本性让人趋乐避苦,要用道德来制约,而道德感本源于人自身,是人性的组成部分,体现为人性的社会性。陈亮认为个体之欲要通过社会群体的力量来实现,此即他为群乐群的群己观。个人完善与社会完善统一,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也随之达到完美的统一。可以看出,陈亮尊重人欲,并希望达到一个欲普遍实现的状态,依顺大多数人的欲望,以道德治天下。

义利合一

义利观是陈亮事功伦理思想的核心。他说:“利之所在,何往而不可哉!”但他也讲“夫义者,立人之大节”。传统的义利观重义轻利,实际上是主张义利对立。陈亮之学在义利观上有其鲜明的反传统倾向,是对传统儒家的义利观的深刻修正。他不仅尚利重义,而且主张义利并重,义利统一,反对把仁义道德和实事功利对立起来,力主将道德事功统一起来。他对事功、功利的重视,主要是强调应以事功作为衡量道德的标准,强调内在的道德修养必须转化为外在的功利,而非单纯地只要事功,不计其余,更不是完全不讲道德的自私自利。陈亮认为实现仁义道德离不开搞好国计民生、关心民间疾苦,道德修养不能徒事空谈而要通过实事实功来体现,仁义道德并不在事功之外,而是在事功之中。

在陈亮看来,道和事本身是统一的;脱离了实事实功,道也就不复存在。他肯定“道在事中”,道的存在和作用通过具体的实事来体现。将这种原理应用于义利关系的理解,道就是仁义道德,事就是“日用之间”的国计民生,道在事中,也就是义在利中;道不离事,也就是义利不分,利既是义之和、也是义之本,义利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舍利则义失其本,舍义则利失其正,只有义利合一,才能实现义利双赢。陈亮的“义利统一”实际上是在把“利”定位为“公利”的基础上完成的。他的事功其实是整体社会事功,也是指当时抗金、强国的社会功利,这与利己事功有区别。他对道进行研究探索,目的在于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以供实际应用。道直接与日常事务合一,并要求表现在人间的事功上。事功是衡量道的唯一标准,一切事物的价值都必须以实际应用中所取得的效果作为衡量标准。

摘自张焕玲《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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