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5)湖北漢川: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同日庭審

1月18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該市人民法院依次開庭審理。這也是該院首次辦理的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日庭審。

2019/1/18(765)湖北汉川: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日庭审
2019/1/18(765)湖北汉川: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日庭审

在李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於2018年9月1日凌晨0時許至1時許,李某某在漢江漢川段城隍新沙村水域駕駛鐵質漁船(規格為10M*2M)使用成套電捕魚工具非法捕撈河蝦、遊古條魚、鯽魚、鱖魚等共計1.5公斤,被漁政部門當場查獲。該院指控李某某在禁漁期、禁漁區、國家級水產資源種質保護區範圍內,使用“電捕魚”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某承擔因其非法捕撈行為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生態賠償款5000元,或者在違法行為查獲地放生成魚60公斤、幼魚苗5萬尾。庭審中,李某某當庭認罪悔罪。此前,李某某於2019年1月9日在該院檢察官和漁政部門工作人員現場監督下,在漢江漢川段川馬橋將500公斤魚苗和60公斤成魚放流,承擔了生態修復的責任。

2019/1/18(765)湖北汉川: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日庭审

在王某和王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中,兩被告人於2018年4月18日19時許至21時許,駕駛機動木船,使用成套電捕魚工具在漢江漢川段城隍水域用電打魚方式非法捕撈鯉魚、白鰱、鯽魚等共計25.1公斤。該院指控兩被告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國家級水產資源種質保護區範圍內,使用“電捕魚”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示法庭判令兩被告人採取直接流放成魚和投放幼魚的生態修復補償措施,即在查獲地放生成魚250公斤和幼魚苗10萬尾,或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8000元。庭審中,兩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

據悉,兩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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