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提请审议,助力更高质量的开放发展


两会观察 | 《外商投资法》提请审议,助力更高质量的开放发展



张建平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区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韩珠萍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1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而后通过议案,决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也将成为今年全国两会引人瞩目的一大亮点内容。

中国需要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分别通过全国人大会议评审,组成“外资三法”,基本构成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在吸引外资进入、规范外资在中国的使用以及扩大中国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护航作用,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飞速发展,结构不断优化。在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外商投资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两会观察 | 《外商投资法》提请审议,助力更高质量的开放发展


从开放初期的寥寥几笔投资,到目前每年上千亿美元的庞大规模,外商投资在我国从无到有,从有到多,既是我国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开放格局纵深拓展的直接表现,又为我国如何更好利用外资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了挑战。《外商投资法》的出现,正好解决了我国新形势新常态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迫切需求。

但是,近年来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国需要通过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来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更高质量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三十多年前制定的“外资三法”显然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外商投资在中国的发展需要,也无法满足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迫切需求。例如,随着我国市场准入的不断扩大,外资在服务业的投资占比已高达65%左右,服务业发展的服务贸易推进对法制化和规则化的要求更高、更全面;而在高附加值制造业领域外资占比也逐渐攀升,必然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问题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制度性要求。中国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都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制定规则。

因此,经过多年深入探讨,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应运而生。《外商投资法》草案建立在“外资三法”的基础和改革开放四十年促进外商投资的经验基础之上,更符合国际投资市场需要和中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迫切要求。相比于2015年版草案,新版《外商投资法》草案有了巨大变化,从更高的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其重点从外资管理转移到了外资促进和保护。就内容而言,新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坚持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侧重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通过构建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保护机制和管理机制,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外商投资法》草案四大亮点

《外商投资法》草案主要有四大亮点:

  • 一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清单方式列明“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限制或禁止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清单之外的领域,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平等公平地进入。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指的是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表明了中国将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外资进行精准审查,而不是大规模无筛选性审查,这一举措将为引进外资树立了一道防火墙。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有机结合,将深化中国外资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加强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

  • 二是法律明确保护外资权益,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有了新规。


草案中有十一条法规涉及投资保护,七条涉及投资保护,从各方面各角度给予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更大的自由,尊重、鼓励、引导、保障相关投资者和企业在中国平等地开展合法活动。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再次强调了要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指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知识产权。这一条款与WTO框架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世界贸易规则相衔接,表现出中国积极对接国际贸易规则、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草案还在第二十条中明确提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从而将大大加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信心和预期,刺激外商投资进入中国。

  • 三是简化外资监管,促进内外资统一管理,保障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管理的核心在于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坚持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涉及管理程序、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方面一视同仁。第二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说明未来在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外国投资者提起的许可申请将与内资的许可申请一样,受到平等对待,为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打破了又一个坚实壁垒。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将2017年1月出台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体现出中国欢迎外资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态度,将从法律层面改变外资企业受制于各种有形无形门槛、被拒于政府采购大门之外的局面。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允许、鼓励和促进外资企业参与中国的标准制定,从市场标准、行业标准等层面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总之,该草案从管理层面进一步减少对外资的束缚,是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途径之一,能够在满足合理合法公正有效的管理和审查前提下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创建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 四是设立特殊经济区域,为扩大对外资开放先行先试。


草案第十三条指出,国家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政策措施,国务院也可以设立特殊经济区域,促进外商投资。我国的特殊经济区域发展目前已走上自贸试验区建设和自由港建设的新平台。新的《外商投资法》将为地方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港建设先行先试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依据和支撑,使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有法可依,不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打造开放发展新高地,使自贸试验区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增长极和创新极。

《外商投资法》草案已成为今年两会代表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如果该草案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将代替原有的“外资三法”,成为我国促进和保护外资的新的法律,为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对外开放新阶段进一步加大外资引进力度提供助力,为更好利用外资保驾护航。新的《外商投资法》将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释放积极信号,鼓励外资进入中国,将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更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这一法律也对我国与相关国家建立相互对等的投资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以及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谈判、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都将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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