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提請審議,助力更高質量的開放發展


兩會觀察 | 《外商投資法》提請審議,助力更高質量的開放發展



張建平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區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韓珠萍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區域經濟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1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加開常委會會議,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而後通過議案,決定將《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這也將成為今年全國兩會引人矚目的一大亮點內容。

中國需要高水平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分別通過全國人大會議評審,組成“外資三法”,基本構成中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在吸引外資進入、規範外資在中國的使用以及擴大中國對外開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保障護航作用,我國利用外資的規模飛速發展,結構不斷優化。在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進程中,外商投資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兩會觀察 | 《外商投資法》提請審議,助力更高質量的開放發展


從開放初期的寥寥幾筆投資,到目前每年上千億美元的龐大規模,外商投資在我國從無到有,從有到多,既是我國對外經濟蓬勃發展、開放格局縱深拓展的直接表現,又為我國如何更好利用外資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出了挑戰。《外商投資法》的出現,正好解決了我國新形勢新常態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更加積極有效利用外資的迫切需求。

但是,近年來在新的國際形勢下,中國需要通過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來推動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全面開放新格局,推動更高質量的發展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三十多年前制定的“外資三法”顯然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外商投資在中國的發展需要,也無法滿足我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迫切需求。例如,隨著我國市場準入的不斷擴大,外資在服務業的投資佔比已高達65%左右,服務業發展的服務貿易推進對法制化和規則化的要求更高、更全面;而在高附加值製造業領域外資佔比也逐漸攀升,必然對知識產權保護、技術轉讓問題和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提出了新的制度性要求。中國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對外資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都首先需要在法律層面制定規則。

因此,經過多年深入探討,中國新的《外商投資法》應運而生。《外商投資法》草案建立在“外資三法”的基礎和改革開放四十年促進外商投資的經驗基礎之上,更符合國際投資市場需要和中國進一步擴大改革開放的迫切要求。相比於2015年版草案,新版《外商投資法》草案有了巨大變化,從更高的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其重點從外資管理轉移到了外資促進和保護。就內容而言,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堅持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側重於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護,通過構建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保護機制和管理機制,營造穩定、可預期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外商投資法》草案四大亮點

《外商投資法》草案主要有四大亮點:

  • 一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資安全審查制度”。


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企業設立、取得、擴大等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以清單方式列明“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限制或禁止准入的特別管理措施”,清單之外的領域,外資可以與內資一樣平等公平地進入。外資安全審查制度指的是國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表明了中國將對可能威脅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外資進行精準審查,而不是大規模無篩選性審查,這一舉措將為引進外資樹立了一道防火牆。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和外資安全審查制度有機結合,將深化中國外資管理制度改革,推動建立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推動我國加強與國際經貿規則對接,更好地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新形勢。

  • 二是法律明確保護外資權益,特別是對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轉讓有了新規。


草案中有十一條法規涉及投資保護,七條涉及投資保護,從各方面各角度給予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企業更大的自由,尊重、鼓勵、引導、保障相關投資者和企業在中國平等地開展合法活動。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再次強調了要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並指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知識產權。這一條款與WTO框架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世界貿易規則相銜接,表現出中國積極對接國際貿易規則、促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改革、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堅定決心。草案還在第二十條中明確提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不實行徵收”,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徵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從而將大大加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投資的信心和預期,刺激外商投資進入中國。

  • 三是簡化外資監管,促進內外資統一管理,保障公平競爭。


外商投資管理的核心在於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堅持內外資一致的管理原則,涉及管理程序、政府採購、標準制定等方面一視同仁。第二十九條,“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核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說明未來在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和領域,外國投資者提起的許可申請將與內資的許可申請一樣,受到平等對待,為外資進入我國市場打破了又一個堅實壁壘。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將2017年1月出臺的《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中“依法依規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投標”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體現出中國歡迎外資企業積極參與政府採購的態度,將從法律層面改變外資企業受制於各種有形無形門檻、被拒於政府採購大門之外的局面。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允許、鼓勵和促進外資企業參與中國的標準制定,從市場標準、行業標準等層面保障外國投資者和外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總之,該草案從管理層面進一步減少對外資的束縛,是深化外商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途徑之一,能夠在滿足合理合法公正有效的管理和審查前提下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創建更具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 四是設立特殊經濟區域,為擴大對外資開放先行先試。


草案第十三條指出,國家可以在特定區域內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政策措施,國務院也可以設立特殊經濟區域,促進外商投資。我國的特殊經濟區域發展目前已走上自貿試驗區建設和自由港建設的新平臺。新的《外商投資法》將為地方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港建設先行先試在法律層面上提供依據和支撐,使自貿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的建設有法可依,不斷擴大外資市場準入,減少外資准入限制,與國內投資者共同打造開放發展新高地,使自貿試驗區成為新一輪改革開放的增長極和創新極。

《外商投資法》草案已成為今年兩會代表熱議的焦點話題之一。如果該草案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外商投資法》將代替原有的“外資三法”,成為我國促進和保護外資的新的法律,為我國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對外開放新階段進一步加大外資引進力度提供助力,為更好利用外資保駕護航。新的《外商投資法》將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企業釋放積極信號,鼓勵外資進入中國,將有利於改善營商環境,構建更公平、透明的投資環境。這一法律也對我國與相關國家建立相互對等的投資市場準入和投資保護、以及推進中國與其他國家談判、簽署自由貿易協定都將發揮積極的建設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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