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全課堂」網絡誹謗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大安全课堂」网络诽谤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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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全课堂」网络诽谤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一

2018年3月以來,違法行為人徐某利用微信多次在微信朋友圈發佈涉及網絡賭博鏈接、銷售香菸等廣告鏈接,為違法犯罪活動做網絡宣傳,收取相關費用,從中非法獲利。陝西省安康市紫陽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徐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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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提示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佈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佈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案例二

王某系某銀行巫山支行職工,2014年8月,該銀行認定王某違反了規章管理制度,給予王某記大過處分。在被處分後,王某心存不滿,於2015年5月用手機在天涯論壇重慶欄目上註冊賬號,然後憑空編造了一篇標題為《重慶某銀行巫山支行出大事了》的帖文,帖文內容主要涉及該銀行巫山支行領導與受害人等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私設小金庫、用公款高消費、接受異性按摩、搞拉幫結派小團體、買官賣官等八條內容。貼文發出後,被點擊8194次,回覆58次,給受害人李某、塗某及王某所在銀行的聲譽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受害人李某、塗某於2015年7月7日向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犯誹謗罪的刑事責任,並判令被告人王某向二受害人賠禮道歉,消除其言行給受害人造成的惡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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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捏造虛假事實誹謗他人,並在信息網絡上公開散佈,且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八千次以上,損害了受害人的名譽,屬於情節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誹謗罪。被告人王某案發後在公安機關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庭審時當庭認罪,並向受害人賠禮道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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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提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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