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靖说检察」第十三期:偷的是电瓶,还是电瓶车?

偷的是电瓶,还是电瓶车?

201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毛某、沙某路过江边一海事码头停车棚时,发现有一辆电瓶车没有上锁,于是二人沿着江堤将电瓶车推到四、五百米开外的一根电线杆处,将电瓶车里的电瓶取走,把车体扔在了路边。后毛某、沙某因多次盗窃被抓获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小靖说检察」第十三期:偷的是电瓶,还是电瓶车?

检察官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在该节事实中,仅认定毛某、沙某盗窃了电瓶,而不是盗窃电瓶车。两者价值差距虽不大,但涉及到犯罪数额等实体问题,不能有丝毫马虎。为了查明情况,检察官亲自走访了盗窃现场,并让沙某对盗窃及遗弃地点进行指认,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了相应证据,最终认定毛某、沙某已经构成盗窃电瓶车的犯罪既遂。后经过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毛某、沙某到底盗窃的是

电瓶,还是电瓶车?

「小靖说检察」第十三期:偷的是电瓶,还是电瓶车?
「小靖说检察」第十三期:偷的是电瓶,还是电瓶车?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毛某、沙某到底盗窃的是电瓶,还是电瓶车,涉及盗窃既未遂标准等问题。根据刑法理论,盗窃既未遂的判断标准主要有“控制说”和“失控说”两种:“控制说”以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失控说”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目前通说采用的是“失控说”。上述案件中,表面上看,毛某、沙某窃取的是电瓶,但实质上该二人基于盗窃的故意,将电瓶车推到偏远地方,电瓶车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已经构成盗窃犯罪既遂。其后取走电瓶,并将车体遗弃,是盗窃既遂后的处置行为。

温馨

提醒

岁末年初,盗窃多发,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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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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