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證書放著沒用?想要變現?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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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大家都知道著作權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財富,但是僅僅是登記著作權是無法發揮出著作權的價值的,通過後期的運營,授權和交易,才有可能將其運營成一個IP,從而實現著作權價值的增長。而今天我們來說一個概念——著作權質押。

著作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將該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

按照《擔保法》,債的擔保方式有抵押、質押和留置三種,質押又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一種可讓與的財產權,因此它可以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屬於擔保方式中的權利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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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著作權質押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根據《擔保法》以及《合同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1)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合法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為兩人以上共有的,出質人為全體著作權人。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2)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併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合同自《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3)出質人出質後,不得擅自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如果出質人經質權人同意,則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或許可使用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

質權人不得擅自使用已出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目的只是債權的擔保,而非供質權人使用,如果質權人未經同意而使用這些權利,則構成侵權。

(5)被擔保債權因清償、抵消等原因消滅後,質權人應協助出質人到登記機關辦理合同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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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著作權變現的首要條件當然是登記著作權,成為法定權利人。登記著作權後,到手的不只是一本證書,還可以在法律程序下進行著作權後續的運營,通過授權,交易,質押都可以挖掘出著作權的潛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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