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六福和六福近似,金六福卻沒事,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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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珠寶首飾的人,一定知道珠寶界品牌的各種“福”和各種“生”——周大福、周大生、周生生……還有今天要說的“六福”

香港六福集團有限公司由一群資深的珠寶專才創辦於1991年,並於1997年5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是香港及中國內地主要珠寶零售商之一。

2005年曾被國際權威雜誌《福布斯》評選為200間亞洲及太平洋區最佳上市機構之一。可謂是香港珠寶品牌中的大鱷。

圍繞 “六福(LUKFOOK)”商標,六福集團與廣東省東莞市子昊日用品有限公司產生了一場商標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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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訴爭商標“冠六福”由福建省郭姓自然人於2009年7月提出註冊申請,2010年10月被核准註冊,制定使用在第14類珠寶手錶類別的戒指(首飾)、項鍊(首飾)、珠寶(首飾)等商品選項上。經過一次轉讓,在2012年7月該商標被核准轉讓給廣東子昊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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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六福集團以訴爭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六福”系列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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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評委認定了構成近似,裁定訴爭商標 無效,子昊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構成近似且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子昊公司的訴訟請求。

子昊公司再轉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北高院經審理,駁回了子昊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日前下達了判決書。

判決理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冠六福”,其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六福”, 在整體上訴爭商標並未形成可以明顯區分於引證商標的新的含義和特徵,因此,二者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上均構成相似,兩者構成近似商標;

2、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

並存於同一種類商品第14類珠寶首飾商品上,是非常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繫的,因此,也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3、北高院肯定了一審法院的依據,即,子昊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認知,從而具有可以和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徵。


關鍵所在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的一個根本要素,是判斷商標是否並存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種類上

原因是因為商標最本質的功能是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因此,只有當商標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使用時,才會發揮識別的功能。

也因此,一般來說,兩個商標只有並存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種類時,才會引起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所以不論是商標審查,還是商標糾紛裁定,這都是一個最基礎的判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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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以本案為例,有人就說了,可是不是還有金六福

這個品牌嗎?金六福不也是像冠六福,完整包含了“六福”商標,且金字可以理解為形容詞,並沒有構成明顯區別於“六福”商標的新含義和特徵啊。為什麼金六福就可以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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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金六福賣的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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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般公眾的普遍認知,是不會認為賣酒的企業和賣珠寶的企業會在業務或商品來源上存在某種密切聯繫的。

當然啦,也有一個香港牌子的珠寶叫做“金六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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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六福珠寶(集團)有限公司於2002年在香港成立,是一家集首飾原料採購,設計,生產,加工,批發及零售於一體的大型珠寶集團。但他們在第14類也並沒有成功申請過單獨的“金六福”字樣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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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和本案應當是如出一轍:在相同類似商品類別和選項上構成與“六福”商標近似,並且“六福”商標申請成功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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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人家95年就申請成功了。

而金六福最早最早在大陸地區申請商標也是06年的事了,最早成功申請過的是

KLF商標,還不是珠寶類別,是35類,也只是使用時在與其企業名稱並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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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基礎,還是先看是否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與服務種類上。

其他情況

當然也有其它一些情況出現,比如做食品的企業,跑去申請馬桶商品的商標,完全風馬牛不相及的商品種類。

這是因為考慮到食品類商品畢竟是用來吃的,而在一些看起來無關但實際上會有“反效果”的商品或服務被人搶注了相同商標的話,對於一般消費者的普遍認知,是會造成對商品甚至企業名譽的不好印象的。

而這類情況,則是和企業的商標佈局有關,被稱為防禦性商標。防禦商標註冊後不一定使用,但卻能有效避免商標信譽或企業美譽受到不好的影響。這也是一些財大氣粗的企業會選擇

註冊全類商標的用意。

另一方面,即使非同行,但商標法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還是比較廣的,所以蹭別人名牌熱度的想法,往往只能得到偷雞不成蝕把米的下場。

因此,商標註冊不僅要及時,更要合法。畢竟品牌壯大離不開合法經營,也只有合法經營才是品牌成功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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