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在學校致他人受傷,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熊孩子”在學校致他人受傷,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裁判規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玩耍時存在危險行為,幼兒園在客觀上明顯存在管理疏漏,應承擔侵權責任——羅晶與韓鵬煥、韓喜廣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兩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裡玩耍時存在危險行為,安保人員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阻止,並且老師未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幼兒園在客觀上明顯存在管理疏漏,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應當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號:(2018)黑0904民初36號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七臺河市茄子河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10-17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受傷,教育機構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如意與秦夢婷、秦小明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與他人嬉鬧,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的傷害存在主觀過錯,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不能證明其在事故發生時不存有實質上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7)皖0521民初301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當塗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7-16

3.兩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侵害他人,學校未對學生盡到充分的管理、注意義務,應當對傷害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呂某與楊某、楊家剛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兩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搶筆行為造成被侵權人受傷,為共同侵權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當全程盡到充分的管理義務,不能以內部管理制度和作息時間安排來排除其特定時間內的充分管理義務。未滿10週歲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欠缺,學校不僅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還應盡到管理和一定程度的保護義務,以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學校未盡到充分的管理、注意義務的,應對學生的傷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5)紹越民初字第3492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08-09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周某某與河南宏力學校、崔某某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應當對未成年人學生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對在學校學習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學校履行義務不當,以至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加害其他未成年學生的,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6)豫07民終367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08-08

5.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受傷,學校未盡到嚴謹的管理、教育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棟樑與郭文豪、樺甸市第七中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與他人撕扯、打鬧,造成被侵權人受傷,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在組織校外活動中,未盡到嚴謹的管理、教育義務,導致學生在活動中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4)吉中民一終字第840號

審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6-05-04


學術觀點

1.對無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損害的責任採用過錯推定原則

無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損害,首先應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但如果其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確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可以免除責任。採用過錯推定的方式,一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監護人要證明學校的過錯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無行為能力人年齡較小、社會經驗不足,缺乏足夠的識別能力,很難對於遭受損害的原因和過程進行舉證。二是因為無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尚小,教育機構對其承擔更重的保護職責,不能通過由無行為能力人或監護人證明自身無過錯的方式,而應將舉證責任置於教育機構一方。三是因為過錯推定原則有利於督促教育機構採取更為完善的安全措施來維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從這一點考慮,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學生,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侵權責任法》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由教育機構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摘自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損害的責任採用過錯責任

與無行為能力人不同,《侵權責任法》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遭受損害,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這主要是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具有一定的社會經驗,能夠對於事件的性質和原因作出判斷和理解,換言之,其具有一定的舉證能力。他們應該能夠理解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並對事情的原因進行判斷,從而證明相關主體的責任。

因此,在限制行為能力人遭受損害後,仍然應當由受害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教育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不能證明教育機構的過錯,則將免除教育機構的責任。顯然,教育機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責任較之於對無行為能力人的責任要輕。例如,5歲的兒童在幼兒園學習期間擅自跑到門外,在門口被自行車撞傷,應當直接推定幼兒園具有過錯,除非其能夠證明是因第三人行為等造成的。但如果是已滿14歲的中學生在上課時離開教室從校園中走出,在門口被自行車撞傷,學校原則上不應當承擔責任,除非受害人能夠證明學校確實具有過錯。

(摘自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研究(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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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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