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裴政是怎样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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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政(生卒年不详),字德表,祖籍河东闻喜县裴柏村人。隋代著名法律学家。

  裴政15岁时任梁朝邵陵王法曹参军,此后历任起部郎、枝江令、宣惠府记事、通直散骑侍郎等职。

  梁太清二年(548年),梁朝发生“侯景之乱”,被任命为壮武将军,讨伐叛逆屡建战功,封夷陵侯。不久,荆州被北周大军包围,裴政率军前去解围,战败被俘。周文帝任员外散骑侍郎,引事相府。此后又升任刑部下大夫。部内虽常簿案盈几,但裴政剖解如流,有条不紊,而且在断狱时,用法宽平,无有冤滥,又因敢于直言进谏,多所匡正,享誉朝堂内外。隋文帝即位后,裴政与苏威等十余人受命制定隋朝新律《开皇律》。律条遇有滞疑不通处,皆取决于裴政。九月开创,十月告成,颁行天下。

  《开皇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划时代的一部法典,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卷,定刑名有死刑、流刑、徒刑、仗刑、笞刑等计1300余条。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命再次更定新律条,除死罪、流罪等1000条,最后定留500条。这部律书废除了前朝各代一直沿用的枭首、裂、鞭法等酷刑,把刑讯时惯用的大棒、毒杖、车辐压踝等酷刑尽行革除;规定枷杖的大小都有一定尺寸,行杖者不得半途易人;又规定民有冤屈,县不受理时,可依次上诉郡、州、省,仍不理者,可直接向刑部申诉。《开皇律》无论从内容到形式,比历代任何律令显得格外开明,为后世的立法奠定了规范格式。《唐律》及《宋刑统》皆以《开皇律》为蓝本。

  后来,裴政因得罪太子,出为襄州总管,在任期间,他用法宽平,奖罚严明,全境不修囹圄,百姓殆无争讼,令行禁止,称为神明。裴政病故后,隋文帝非常痛惜地悼念道:“因为有裴政辅政,我朝才有今日。”遗著有《承圣降录》十卷,传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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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政是隋朝一代名臣,在当时很有声望,是有名的法律学家。主持修订了《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国家宪法。高祖摄政,召复本官。开皇元年,转率更令,加位上仪司三司。诏与苏威等修定律令。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同撰著者十有馀人,凡疑滞不通,皆取决于政。高祖当政后,裴政等人受命制定隋朝新律法,他广泛参照魏晋南北朝律法,取长补短。一同编纂的有十余人,全部疑问滞后难题,都由裴政裁决,由此可看出其对于律法方面才能。

裴政善于断案,《隋书·列传第六十六》载:“簿案盈几,剖决如流”,“察情既敌,须以证定”...。执法公正严明,却很有一套:“民有犯罪者,阴悉知之,或竞岁不发,至再三犯,乃因都会时,于众中召出,亲案其罪,五人处死,流徙者甚众。”。

隋文帝看重:“进位散骑常侍,转左庶子,多所匡正,见称纯悫。东宫凡有大事,皆以委之。”,让他辅佐太子,然小人多,“太子益疏政”。后太子杨勇被废,“高祖追忆之曰:“向遣裴政、刘行本在,共匡弼之,犹应不令至此。”。

裴政一生为官清廉,在法学上颇有造诣,是一代法学家,不仅参与了《开皇律》修订,更在实际工作中执法公正严明,,有能力,工作得法,是一位具有士大夫精神的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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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

裴政:隋河东闻喜人,字德表。博闻强记,达于为政。初仕南朝梁,封夷陵侯。后归北周为刑部下大夫。与苏威等参定律令,用法宽平。入隋,转左庶子,好当面责人短而退无后言。太子疏之。出为襄州总管,民得苏息,称为神明。卒于官,年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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