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就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董凡超

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提出各類檢察建議252966件,相關單位已採納208438件,採納率82.40%…….檢察機關運用檢察建議推動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同時,部分地區檢察建議工作開展中,也存在適用範圍不清、製法和管理不規範、重數量輕質量等問題。

2月26日,最高檢人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等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最高檢就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推動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近年來,檢察建議工作成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在提升社會治理水平,規範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萬春說,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各類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同時,深入挖掘個案中的共性問題,發現並選取具有典型意義,在執法司法管理理念方面有糾偏、創新、進步、引領價值的問題,通過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解決一個方面、一個領域、一個時期執法司法管理工作、機制和導向問題,發揮對同類問題的督促指導作用,既促進被監督者堵漏建制、提高執法司法管理能力,又達到警示一片、教育社會面的良好效果,從而提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在此項工作中,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情況,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增強了行政機關履職糾錯的主動性積極性,有效地促進依法行政,實現法律監督的雙贏多贏共贏。同時,通過辦案及時發現相關單位在預防違法犯罪的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經過深入分析論證,提出對策建議,促進相關部門完善制度、彌補漏洞、消除隱患,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管理監督工作,從而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萬春告訴記者,針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檢察機關及時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保障和改善了民生,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維護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最高檢就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對建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規定》明確了檢察官對檢察建議事項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規定,檢察官可以採取七種措施進行調查核實。

高景峰介紹說,再審檢察建議、糾正訴訟違法檢察建議和作為公益訴訟前置程序的檢察建議,要依照相關訴訟法和最高檢制定的相關訴訟監督規則規定的程序制發。無論哪一類檢察建議,為保證建議事項的事實清楚準確,法律政策依據充分,均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

對此, 高景峰補充說,檢察官可以通過查詢、調取、複製相關證據材料,詢問當事人、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聽取被建議單位意見,諮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委託鑑定、評估、審計,現場走訪、查驗等方式查明事實情況,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性措施。制發督促履職、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要重視發揮法律政策研究部門的審核作用,通過負責法律政策研究的檢察官對檢察建議書進行法律政策依據和法理根據的審核把關,確保提出的檢察建議符合法律政策、論證嚴謹、說理充分、切實可行。為保證檢察建議優質、嚴肅和權威,各類檢察建議書均應由檢察長審批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以檢察院名義統一編號發出。

最高檢就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強化檢察建議落實規範

目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方式中,檢察建議、檢察意見和糾正違法意見較為類似,界定也不夠清晰明確,導致部分地方混用現象時有發生。同時,檢察建議工作中,也存在制發主體不統一、文書格式不規範、文書編號不統一、審批程序不規範等情況。

高景峰告訴記者,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將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檢察建議必須由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以院名義統一編號發出;完善檢察建議的登記、備案和統計制度,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對檢察建議實行統一管理、全程留痕、全程監督;定期開展評查和綜合分析,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整改。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一些檢察機關存在檢察建議發出後的跟蹤落實工作不到位的情況,導致檢察建議的回覆和採納情況不理想。

高景峰認為,檢察建議發出後,要通過詢問、走訪、不定期會商、召開聯席會議等多種方式,及時瞭解被建議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對於被建議單位在落實中存在的問題,要主動幫助其分析原因、商量對策,及時提出意見建議,不斷完善整改措施;對於被建議單位在落實過程中遇到困難,需要檢察機關予以支持配合的,檢察機關要及時提供支持,積極配合被建議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共同推進檢察建議的落實。

同時,在對內方面,檢察建議書發出後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口業務部門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門備案,以便上級人民檢察院瞭解掌握檢察建議的情況,必要時可以由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跟進監督。

“我們將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完善更多的領導、監督、支持和配合機制,增強監督剛性,提升監督效果。”萬春說,下一步,將建立健全檢察建議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黨委、人大報送檢察建議工作調研報告、檢察建議落實情況報告等材料,使黨委、人大全面瞭解檢察建議工作開展情況,進一步重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贏得更多支持。

萬春說,在提升檢察建議剛性方面,檢察機關將積極推動地方人大立法或出臺相關決議,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對檢察建議的運行機制予以明確。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探索建立協作機制,由地方政府對檢察建議的回覆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確保檢察建議得到落實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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