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判决罚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刑事判决罚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

2014年11月6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额度借款合同》,额度200万,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同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6日,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不能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1月19日,张某因刑事犯罪,被某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没收了上述抵押房屋。被告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后,某省高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审的判决。

此后,某银行起诉被告张某请求偿还借款本息,利息等并对案涉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区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借款本息,但因案涉抵押财产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予以没收,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尽管刑事判决没收了涉案抵押财产,但并不影响银行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某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银行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某银行对涉案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省高院再审裁定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分析:

案涉抵押房产被另案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使用违法所得购置并判决予以没收,在该刑事判决作出前成立的不动产抵押权是否受影响,抵押权人是否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即使生效刑事判决将案涉抵押房产没收,但不影响成立在先的债权人基于抵押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即使案涉抵押房产是由借款人使用违法所得购置,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也即是说,成立在先的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银行已按约发放足额贷款,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且银行对抵押物的违法性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另案刑事判决已经将该房产以违法所得为由予以没收,也不应影响银行就该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

银行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执行标的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赔付之后受偿,但并没有规定同样排在医疗费用之后的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与对执行标的优先受偿权孰先孰后受偿的问题。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同时“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无法预测和避免,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予以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可认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刑事退赔。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被刑事判决罚没的抵押物,抵押权人是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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