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法院:推进案件执结 从“滚刀肉”到“麻溜还款”就差个拒执罪

12月10日,辽宁高院组织媒体采访团来到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见证一起拒执罪案件的宣判过程。被执行人周某生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执行期间撕毁法院查封的财产封条,纵容员工阻碍执行,宁愿被拘留15天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案发后他全部履行给付金额,并当庭认罪,太和区法院最终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推进案件执结 从“滚刀肉”到“麻溜还款”就差个拒执罪

辽宁法制报记者采访执行局长谈德民

“这件事都是我的错,我真的很后悔!”12月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某生说:“都怪我自己不懂法,没有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如果再碰到这种事情,我一定要及时把钱还了。”

发出这一长串深刻感悟的周某生是一起拒执罪案件的被告人。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生单处罚金1万元。据介绍,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太和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谈德民认为:“心存侥幸是一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普遍心理。对于这类人,在反复规劝无效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较严厉的手段,才能让他们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不可侵犯。”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推进案件执结 从“滚刀肉”到“麻溜还款”就差个拒执罪

庭审现场

不给钱 心安理得用着别人的变压器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李某良和王某秋夫妻俩在锦州经营一家新能源公司。2013年3月,法定代表人王某秋通过朋友介绍,将新能源公司的房屋、场地、变压器转让给了周某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锦州某苯板公司,并签订《房屋租赁转让协议书》和《变压器转让协议》。没想到,锦州某苯板公司在给付了房屋和场地的租赁费用之后,就再也不给钱了。

李某良告诉记者:“当初,我们签转让协议时都说好了,转让费是19万元,还有游泳池物品的转让费1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可是签完协议,锦州某苯板公司找种种理由、种种借口,两年来他们一直都用着变压器,就是不给钱。没办法,我们只好到法院起诉了。”

2015年,王某秋、李某良把锦州市某苯板公司和周某生告上法庭,同年10月30日,太和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锦州市某苯板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秋、李某良变压器及游泳池物品款、利息合计21.1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申请再审,2017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锦州市某苯板公司、周某生的再审申请。

各种耍 宁可被司法拘留也硬扛

2016年5月,王某秋、李某良向太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锦州市滨海新区人民法庭负责本案执行,法庭依法向被执行人锦州市某苯板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在锦州市某苯板公司,当执行干警高鹏云将执行通知书交到周某生手中时,周某生的态度很明确:没钱!

高鹏云告诉记者:“我们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里没有钱,而且被执行人所用的房屋都是租用的,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作为公司法人,周某生不仅不还钱,对法院的传唤也置之不理。2016年7月18日下午,执行干警再次来到锦州市某苯板公司里执行。

“法院的车刚进公司大院,看到周某生快速跑进一个车间藏起来,我们几个干警合力围堵,才把周某生找到。”高鹏云回忆。

执行干警正准备将周某生带上警车带回法院时,公司里的一名女员工突然出来阻挠,撒泼打滚,无所不用其极,结果推人不成,却把自己给伤到了,法院在照顾伤者的情况下,也没有放弃执行。

在案卷里,记者看到周某生书写的一份《悔过书》,称对于自己和公司员工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言行,认识到了错误,不应扰乱法院秩序,干扰正常执法。同时承诺先将2万元执行款送到法院,余款尽快到位。

可是,写是写,做是做,这之后周某生又没影了,更别提还钱了。

2016年8月,法院依法查封了公司里的涉案变压器,又是没想到,为了让车间使用电,公司竟然私自将封条给撕了下来。

2016年9月27日,法院对周某生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一直坚称没钱的周某生在进看守所前清理个人物品时,从身上掏出了2600元钱。

法院第二天就将这第一笔执行款交给了李某良夫妇。

即使进了看守所,周某生也没有还钱的意思。执行干警再次查询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在执行期间公司有两笔29万元、32万元的资金进账记录,但被执行人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8月30日,太和区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周某生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到头来 定罪还款一样儿也没少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生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1月6日,被告人家属主动替周某生给付了全部执行款及逾期利息239293元。

申请人要了4年半没要来的钱,欲追究其拒执罪短短6天的时间,周某生就麻溜都给了。拿周某生的话说:“这钱必须给,不给不行,触犯法律了。”

滨海新区法庭副庭长张凤武告诉记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首次执行的时候,执行干警就已明确告知,但被执行人还是拖到最后。

太和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认定:“被告人周某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全部履行给付金额,未造成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生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态度,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周某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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