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检察机关保留职务犯罪自行侦查权|法纳刑辩

2018年2月26日,新华社指出:检察机关保留对职务犯罪的自行补充侦查权(以下简称自行侦查权)。

在这篇署名为钟纪言,标题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评论文章中,作者明确指出:"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可自行补充侦查。"

此后,中纪委官网转载了这篇文章。实际上,本文的作者"钟纪言"与"中纪言"谐音,可合理推测为中纪委的言论,文章主旨或可代表中纪委的官方立场。

一、何为自行侦查权?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反贪渎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普通刑事案件均拥有自行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则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中可自行侦查。

在我国,补充侦查分为两种:其一为上述提及的自行补充侦查,另一种则是退回补充侦查。

不过,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但实践中使用较少。以南阳市卧龙区检为例,该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仅占全部补充侦查案件的4%。自行侦查权被闲置,原因有二:其一是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的侦查人员与手段缺乏,侦查能力不足;其二是自行侦查占用审查起诉期间,使得检察机关没有充足的时间自行侦查。

二、监察体制改革与自行侦查权

自16年底启动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重大影响。

根据国家监察法草案二稿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回侦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这意味着,无论是现行刑诉法、国家监察法草案还是中纪委官方,都认为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自行侦查权。然而,这些规定并未解决自行侦查权的闲置问题。且在国家体制改革后,将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1、自行侦查与退回侦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由于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渎部门负责,自行侦查与退回侦查的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在于,退回侦查只能由原侦查部门即反贪局、反渎局侦查;自行侦查则一般由公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自行侦查与退回侦查的区别较为明显:自行侦查由检察机关负责,而退回侦查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内部问题变为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外部问题,处理起来须更加谨慎。

2、自行侦查的对象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监察委员会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则为侦查机关,两者的分工与地位是不同的。

反贪局转隶监察委之后,监察委的侦查能力大大加强,而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大大减弱。在此种情况下,监察委有能力也应当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主力军。检察机关仅应承担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侦查,以突显其法律监督机关地位:

a、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侦查甚至犯罪的情况,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b、侦查机关未移交自首、立功等证据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全面收集对案件相关的证据,如认为涉案人员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自行侦查核实并提交法院审理。

c、侦查人员滥权、渎职案件。在某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可能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无辜或放纵犯罪,造成对法律秩序的二次破坏。此时,在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可能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自行侦查。

今年6月,"福建检察"公号即报道了一起民警协助犯罪嫌疑人虚构立功情节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权的运用,成功侦破此案,涉案民警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d、退回补充侦查无法查清或者不及时侦查证据可能灭失等案件。我国并非"检警一体化"体制,公安机关宏观上不受检察机关指挥。在某些时候,退回补充侦查未必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此时,检察机关为了迅速查明案情,也可以自行侦查。

必须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任何需要的情况下都可对案件自行侦查,并不受以上案件类型的影响。只不过,在侦查手段和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应坚持将自行侦查权用在关键环节,以体现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性质。

3、不起诉与自行侦查权

从监察法草案二稿来看,对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刑诉法关于不起诉情形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中,与自行侦查权密切相关的是基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而出的不起诉决定。这类决定的作出过程可分为两种:

a、两次退回监察委补充侦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以1个月为限。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退回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是否只能不起诉呢?从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笔者认为,该条已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其作出作出证据不足判断的时间不可适当推迟到自行侦查完成之后。

因此,对经过二次补侦的案件不可自行侦查。

b、自行侦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自行侦查不以退回侦查为前提,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侦查。自行侦查后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

当然,出于打击犯罪的考虑,一般应在用尽法定侦查程序的情况下,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针对自行侦查被闲置的局面,应在立法上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可考虑自行侦查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现行刑诉法之所以将自行侦查的期间计入期限,是出于刑事诉讼效率的考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规定严重影响了自行侦查的使用,应予修改。

不过,为防止诉讼过于拖延,且防止检察机关运用自行侦查权时过于随意,应设定相应的报批程序和期限,使该项权力科学化运行。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自行侦查权的运用无疑将发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的存在不仅可以有效查明案件事实,还可对监察委员会的刑事侦查行为形成有力监督。

反贪、渎部门基本转隶监察委后,应及时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能力进行相应培训,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新的侦查力量,有效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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