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那么大,我们来聊聊巴黎公约

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有地域限制的,也就是说在哪个国家/地区申请了,就在哪个国家受保护。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专利或者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想在别国使用,那就必须在相应的国家/地区进行申请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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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两个国家之间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冲突,怎么办呢?

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一百多年前就有人在考虑了,并且已经形成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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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大名鼎鼎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基本目的是保证其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而这里讲的工业产权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它签订于1883年的巴黎,故得名于此,并经过了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伦敦、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1979年9月28日几次大的修正。

我国是在1985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晚了整整一百年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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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那么多,它和我们知识产权申请人到底有什么直接关系呢 ?且听我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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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申请的基础

申请人不管是想申请国际商标还是国际专利,还是说想获得上文提到的所有的工业产权的保护等,都是基于此公约。因为它的宗旨就是: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

当然,这个稍微有点理想化,因为《巴黎公约》不是法律,它有一个独立性原则。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它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所以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而各国法律有别,到具体的事件上面,还是最终以各国法律为准。

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否定它的积极效果,毕竟它就约等于一个大的框架,

有了大的实施框架,细节问题才好进一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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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权

《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公民在各成员国内申请商标、专利等,享有一定时间的优先权。商标享有自首次申请日其六个月的优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享有

十二个月的优先权,而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

这个优先权有什么作用呢?举个例子,美国也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之一。A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了一枚商标,其后在六个月内向美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商标的申请,在这期间的其它与之相同、近似的美国商标申请,都不会对A公司的美国商标申请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会因为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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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临时的展览保护

公约成员国应按该国法律,对在其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换句话说,如果在各国官方认可的展会上曝光的技术,依然会给一定时间的优先权期。(比如中国大陆的法律给的就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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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来说,这个已经签订了一百三十多年的《巴黎公约》是如今所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条约,它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

本文作者 / 顶峰知识产权 培训策划部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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