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鬥律師:高利貸合法嗎?到底要償還多少?

案情簡介:孫某與劉某自幼相識。2017年5月12日,孫某向劉某借款200萬元,並擬定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孫某一年後需要連本帶利歸還劉某300萬元,年利率為50%。2018年5月20日,借款合同到期後,孫某未按時還款,劉某向法院起訴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

姚志鬥律師觀點:本案中,孫某與劉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劉某有權主張借款本金200萬元以及法律規定的可以強制執行的利息72萬元(即不超過24%的年利率);年利率為24%-36%的部分是債權人劉某擁有的債權,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力,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

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條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的返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提前償還借款的利息計算】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間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件結果:劉某有權向孫某主張借款本金200萬元以及法律規定的可以強制執行的利息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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