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基金套利騙局,法院判決:兩操盤手獲刑7年

日前,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湖北省首例以“

比特幣基金”為名的網絡傳銷案件,兩名傳銷組織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比特幣基金套利騙局,法院判決:兩操盤手獲刑7年


合謀搭建平臺套利

2017年1月,湖北省荊州市男子夏某波得知雲南省昭通市的周某官在互聯網上售賣號稱能夠設定高買低賣的比特幣機器人軟件,見有利可圖,便邀約周某官共同搭建比特幣基金交易網絡平臺籌集資金,再利用操控比特幣機器人軟件牟利。

兩人約定以比特幣套利基金為名目,搭建名為“BTC基金”的平臺。隨後,夏某波在網絡上大肆發佈該平臺的理財產品廣告,並建立微信群,由周某官向群裡發送平臺盈利的虛假視頻,吸引投資人。兩人還借用他人的身份註冊成立了湖北港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這個名為比特幣套利基金的產品,實際上是虛構的,其最初的目的只是拿比特幣作為套利的幌子。從荊州市人民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來看,夏、週二人約定以比特幣基金為名目,自行搭建平臺,對外稱可以通過機器人設定價格後自動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差價。然而,平臺搭建完成後,因比特幣交易規則發生更改,每次交易需要支付高額手續費,再利用機器人軟件在比特幣交易市場套利,實際已無利潤可言。為了能夠繼續獲得利益,兩人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發展下線。

在該平臺運營期間,投資者可通過App軟件在上級會員的推薦下注冊成為會員,並在平臺上最低投資100元兌換積分,再以積分購買該平臺上的“比特幣套利基金”產品。基金產品期限分為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2個月。其中,3個月期產品不贈送積分,6個月期產品贈送本金10%的積分,9個月期產品贈送本金15%的積分,12個月期產品贈送本金20%的積分。實際上,贈送的積分是“比特幣基金”平臺系統寫好代碼的,平臺自動贈送給充值會員,這些積分既不能退也不能用來交易。

會員可以通過每天按購買基金產品本金的0.1%至2%不等的比例獲得基金分紅積分,也可以推薦其他人加入投資。平臺按照被推薦者的投資金額給推薦會員一定比例的積分返利。

除了以上許諾的高額返利外,該平臺還設立了基金主管、基金經理、基金總監、基金總裁4個級別,各級別達到規定的條件,可以獲得總業績的 0.5%到1.1%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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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鍊斷裂停止交易

據荊州市江陵縣公安局辦案人員介紹,在“BTC基金”平臺獲利的途徑有3種:一是購買基金每天可以獲得約1%的收益(由“BTC基金”平臺以積分的形式每天返給會員)。二是直推獎,推薦一代可以獲得5%、二代3%、三代1%的積分返利(平臺以積分形式返給推薦人)。三是市場獎勵(5層內),基金主管直推5人,團隊業績30萬元,獎勵總業績的0.5%;基金經理培養兩個主管,團隊業績達到100萬元,獎勵總業績的0.8%;基金總監培養兩個經理,團隊業績達到500萬元,獎勵總業績的1%;基金總裁培養兩個總監,團隊業績達到1000萬元,獎勵總業績的1.1%。

調查發現,該平臺宣傳推廣主要有3個途徑,一是一個名為“××精英群”的微信群,群成員最多時有300餘人;二是在朋友圈和別的微信群發佈廣告;三是在各個網站上發佈廣告。

公安部門查實,該平臺的廣告內容包括:“BTC基金安全穩定、高額收益、本金保本”“靜態收益:智能數據分析系統通過對比特幣大盤數據分析套利進行分紅,每天根據平臺套利所得紅利進行分紅,由於行情波動,日分紅在0.1%-10%之間浮動,月分紅在3%-300%之間”“每週可提現紅利1次,每次提現額度∶100的倍數起提”“BTC基金平臺擁有包括英國政府、美國政府簽發的營運牌照,我們會逐步獲得其他國家的執照,以便在全球範圍內合法經營”等。

調查顯示,“BTC基金”平臺聲稱,其會員積分可以通過3種方式變現:一是會員之間可以互相買賣手中的積分,二是會員可以將積分從平臺提現到個人賬戶,平臺收取5%的手續費,三是購買的基金產品可以提前提現,平臺收取20%的違約金。

2017年5月20日以後,“BTC基金”平臺資金鍊斷裂。6月11日,夏某波等人對外宣稱平臺需要維護升級,暫時停止交易。2017年6月29日,“BTC基金”平臺已經無法登錄,併發公告稱雲南大老闆已跑路,解散了微信群。

比特幣基金套利騙局,法院判決:兩操盤手獲刑7年


“拉人頭”發展下線

經荊州市江陵縣公安局民警調查核實,“BTC基金”平臺成員共分為5個層級:第一層級有夏某波;第二層級有夏某、肖某、孫某、謝某、代某、文某、王某等人;第三層級有劉某、聞某等11人;第四層級有張某等7人;第五層級有彭某、謝某等79人。除夏某波外,共有成員104人,主要分佈在湖北省、江西省、江蘇省等地。截至案發,“BTC基金”平臺投資金額高達586萬餘元,損失金額460萬餘元。

辦案人員指出,這起案件中,夏某波、周某官利用比特幣名義發行基金產品吸引用戶註冊,並設立多級高管級別,而這些級別的提升,是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來實現的,這是一種網絡傳銷的經典套路。

荊州市江陵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夏某波、周某官經策劃,利用自行搭建的所謂“比特幣基金”平臺,以虛假的“

比特幣”採取拉人頭投資返利的傳銷模式牟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018年7月13日,該院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夏某波、周某官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萬元。宣判後,夏某波、周某官提出上訴。

日前,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了夏某波、周某官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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