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圣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奇葩”,易被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裁决结果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附图

“奇葩圣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附商评委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1410611号“奇葩圣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8071号

申请人: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0611号“奇葩圣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57535号“奇葩”商标、第20990234号“奇葩大会”商标、第21183321号“奇葩 KE 学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无论从含义、呼叫还是整体外观上看都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能够有效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来源引起误认。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决定予以驳回。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奇葩”,易被认为是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高丽

2018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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