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法院會怎麼量刑?

信用卡消費已經是社會上的一種常態,在玩轉信用卡的同時,一些持卡人也產生外門邪道的想法,那就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購商品。在這裡小喵也想對有這種想法的小夥伴說一聲,這種事情最好別做,甚至不要去想。來聽聽律師是怎麼說的吧。

如果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法院會怎麼量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為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犯罪之一,該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數量較大;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考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四種行為方式,相對於信用卡詐騙行為而言,實質上都可為實施信用卡詐騙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即應歸屬於信用卡詐騙罪預備行為。立法之所以將此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獨立成罪,旨在於適應懲治和預防信用卡犯罪新情況的需要,解決司法實踐中訴訟證明的困惑。隨著信用卡犯罪呈現出境內外互相勾結、集團化、專業化的特點,為規避刑法制裁,信用卡犯罪組織之間分工細密化,從空白信用卡的製作、運輸,磁條信息寫入或者信用卡騙領,到出售、購買、運輸或者為他人提供,直至偽造信用卡的使用等不同環節往往由不同的行為人負責,形成了一個犯罪鏈,並且各個環節相互獨立。對於在偽造和使用環節查獲的行為人,依照1997年刑法中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或信用卡詐騙罪。但對持有、出售、購買、騙領、運輸、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如果不能查明該信用卡系其本人偽造或者是用於詐騙,則無法定罪處罰。如果按照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或者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追究,行為人之間共同犯罪的故意又很難查證。1997年刑法規定顯然無法適應規制新型信用卡犯罪的需要,出現了司法盲點。基於此,為了從源頭上全面遏制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掃清司法盲點,嚴密刑事法網,就有必要將前述一系列連貫性涉信用卡犯罪行為分段進行評價。將持有、出售、購買、騙領、運輸、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的行為獨立成罪就順理成章。由上觀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堵截”性罪名。

如果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法院會怎麼量刑?

基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堵截”這一性質,在司法實踐中,應盡力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騙領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故意。如果無證據證明,或者進行信用卡詐騙的犯罪數量未達到法定標準,則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則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通過以上講述,相信小夥伴都有所瞭解了,中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同樣我們也要做一個遵守法律的合法公民。對於那些還有其他歪門邪道想法的小夥伴,這種想法最好不要在去想了,法律的武器始終會瞄準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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