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现场与同事发生冲突,公司能否解雇?

年会现场与同事发生冲突,公司能否解雇?

【案例背景】

李新于2009年1月14日入职北京某电气装备公司,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3日止。2014年1月17日,公司组织年会,当日下班后将所有员工用班车接到世纪金源酒店。年会过程中,20时左右,李新与其单位领导贾某进因琐事发生冲突,将贾某进打伤,李新被带往海淀分局曙光派出所。2014年1月21日,李新及贾某进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李新赔偿贾某进5000元,双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发生任何问题,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

2014年2月19日,公司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2014年1月17日,汽轮机生产车间李新在公司年会会场殴打同事。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第十章C类违纪行为之规定,经公司管理层及工会批准,给予李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公司将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送达李新,李新的妻子收到快递件,将解除通知书取出拍照后又将该快递邮件退回。劳动合同解除后,李新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新殴打同事的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地点也非工作场所,2014年5月6日,做出裁决,“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李新下班后到酒店参加公司年会,其在年会上酒后与同事发生纠纷,已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李新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公司公司内,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辖范围。且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李新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故公司对李新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可。故对公司要求不同意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一、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仍持原诉讼请求及理由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重新处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新殴打同事该起民事纠纷已经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得到妥善解决。本院认为,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李新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公司内,且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李新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故公司对李新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处理过重,本院不予认可。故对公司要求不同意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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