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館付費物品短少就該客人埋單嗎

前不久,老劉和老伴一起到小女兒打工的城市去看她,2人住在女兒公司附近的一家賓館。2天后退房時,結賬單明細上除了2天的住宿費320元,還有2包茶葉20元,一條毛巾20元,賓館從500元押金中共扣除了360元。兩人當即指出,“茶葉和毛巾都不是我們用的,事先我們也不清楚是否有這些東西,你們也沒說起過。”但前臺服務員說:“各個房間都統一配發了,你們房間少了,肯定是你們用的。即使你們沒用,也是你們沒看管好被別人拿走了,也應當由你們埋單。”老劉找到賓館值班經理理論,對方還是這一套說辭。兩人無奈之下只好付了款。那麼,賓館的付費物品短少,客人一定要承擔責任嗎?

釋法

該案屬於住宿服務合同糾紛。如果賓館房間放置的付費物品短少,在客人不承認使用且賓館沒有證據證明客人使用的情況下,是沒有理由要求客人付費的。

賓館在客人住宿的房間放置一些付費食品和生活用品(明碼標價),是為了方便客人,也是提高服務質量的組成部分。通常這些物品價格不高,一般也很少出現糾紛。但是如果賓館在房間放置物品並作為住宿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客人入住時就應當向客人說清楚並接受客人清點物品,或者客人雖未清點但認可賓館的做法,物品短少後客人才有付費的義務。在未取得客人同意和認可的情況下,賓館確有證據證明客人使用了房間內明碼標價的物品,客人也應當付款。

賓館在兩人入住時既未說明房間內放置物品的情況,事後也無證據證明是兩人使用了這些物品,以物品短少要求兩人付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賓館證明他們放置了這些物品而這些物品在兩人退房時確實不存在了,那也只說明兩人作為該房間的客人有使用的可能性,在不能排除賓館的服務員及其他客人進房間取走的情況下,認定就是兩人使用或看管不利丟失是不對的。兩人可要求賓館退還這部分費用,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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