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結”在哪裡 法官通過醫療糾紛典型案例釋疑解惑

醫患糾紛“結”在哪裡 法官通過醫療糾紛典型案例釋疑解惑

近年來,醫患關係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如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既能保護患者合法權益,又能保障醫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職業尊嚴,成為法院極為關注並著力解決的問題。法官通過醫療糾紛典型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回答。

【案情簡介】

2008年6月25日,王某因右前臂受傷入住某醫院,進行了“右尺橈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

手術後的攝片檢查顯示,王某右尺橈骨中段骨折內固定手術後骨不連,鋼絲嵌入骨折端及鋼板螺絲釘斷裂。2010年3月2日,王某進行了“切開內固定,病灶清除+骨折復位植骨內固定”治療。

2010年3月14日王某出院,出院診斷為:術後骨不連內固定斷裂。王某認為,醫院植入的鋼板螺釘質量不合格,故起訴要求醫院承擔二次手術的相關費用。

【法官說法】

醫院理應使用合格的醫療器械救助患者,鋼板內固定斷裂的原因眾多,但不能排除可能因鋼板質量不合格所致。醫院在該案審理中未能提供所涉內固定為合格產品的相關證據及明確的生產廠家,對內固定的質量是否系合格產品又不申請鑑定,故依法推定醫院使用的醫療器械為不合格產品。因此,王某要求醫院承擔二次手術的醫療費法院應當支持。

經醫調委達成調解 不得隨意撤銷

【案情簡介】

周某因突發疾病被送至某醫院急診,後因病情持續惡化在該院死亡。經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周某家屬與醫院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簽字蓋章,醫院也已履行完畢。此後,周某家屬認為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以人民調解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該案中,糾紛雙方在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屬於合法有效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周某家屬主張該調解協議書顯失公平,卻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依法不予採信,故駁回周某親屬的訴訟請求。

救護車半路故障 致患者死亡也擔責

【案情簡介】

李某到某醫院治療後被該院送達病危通知書,並被告知要轉至上一級醫院就診。患者家屬同意後,該醫院遂派出救護車送李某去上一級醫院。送醫途中,救護車發生故障,患者也發生危險,隨車醫生施行了搶救措施。但在第二輛救護車趕至時,李某已無生命體徵。

【法官說法】

轉院途中,患者情況發生變化,經搶救未能挽回生命,是雙方均不能左右的事實。在轉院過程中,救護車發生故障,無法保證患者平安到達上一級醫院接受治療,醫院存在過錯。同時,醫院對其搶救行為未能提供隨車錄像予以證實,導致無法確定醫生採取哪些搶救措施及患者死亡的具體時間。

但是,醫院的延時行為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法院判決該醫院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陳某咳嗽發熱,其家屬請村鎮衛生室醫生劉某到家中診治。診斷後,劉某使用自帶藥物配置了4瓶靜脈注射液,為陳某進行靜脈注射,隨後便離開。陳某家屬在更換至第3瓶注射液後不久,陳某出現抽搐、口吐白沫的症狀,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屍檢,陳某系靜脈滴注頭孢噻肟鈉致過敏性休克死亡。

經查,劉某系助理職業醫師。醫療事故鑑定顯示,劉某在未作診斷的情況下,對陳某聯合使用限制級抗菌藥物,且該類藥物在鄉鎮從事一般職業活動的助理執業醫師無權使用,違反了衛生行政部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且在輸液後不久,劉某便自行離開,亦違反了診療常規。事後,劉某與陳某家屬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最終,劉某被判犯有醫療事故罪。

【法官說法】

該案中,劉某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其事發後支付給死者的賠償款視為替衛生室代為支付。鑑於劉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並被依法判處刑罰,根據相關規定,其對受害人的賠償數額應以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為依據,死亡賠償金不納入賠付的範圍。故法院判決原告所獲賠償數額與劉某已賠數額進行相應抵扣。

未交接重患情況 存在醫療過失

【案情簡介】

劉某因患有腦梗塞、腦萎縮等疾病至某衛生院治療,醫生趙某診斷後告知家屬,患者病情嚴重,建議轉至上一級醫院治療。但在家屬要求趙某繼續為患者治療的情況下,趙某為劉某進行了輸液。輸液結束後,劉某留在觀察室未回家。趙某下班與接替夜班的醫生交接時,未告知其劉某的情況,當晚劉某病發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官說法】

醫院作為醫療機構,負有特定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對患者的生命與健康利益應具有高度責任心。在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應保持足夠的審慎,以預見醫療行為結果和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

該案中,醫務人員在交接班過程中,交班醫生未將重症病人的相關情況與接班醫生交接,未盡到應有的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醫療過錯,應承擔患者死亡的次要責任。

為兒童洗胃未監護 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卞某系2歲兒童,其父母認為其可能誤食了硝苯地平藥片,將其送至醫院。醫務人員對卞某進行洗胃,在洗胃過程中,卞某出現心跳呼吸停止的現象,經搶救無效後死亡。經醫學鑑定,院方存在未做血壓、心電圖等常規檢查;對患兒的病情未能引起足夠重視,醫患溝通不到位,未出具病危通知書;洗胃時未進行心電監護;未實施開通靜脈通道,以便加快毒物排洩;醫方在患兒洗胃後離開現場,直至病情危急才返回等過錯。

【法官說法】

作為醫院的醫療人員,應加強醫療責任心及風險防範意識,規範醫療行為,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雖然死者未進行屍檢,具體死亡原因並不清楚,但醫院應就其診療中存在的過錯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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