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盡父親責任,離婚時妻子獲賠15萬元

丈夫未盡父親責任,離婚時妻子獲賠15萬元

一對結婚20餘載的夫妻,丈夫張某從未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義務,家裡大小事全丟給妻子林某處理,對一雙兒女也不聞不問。而妻子多年辛苦付出,等來的竟是一紙離婚訴狀。萬念俱灰的林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補償子女的成長費用。令人唏噓的是,該起離婚案開庭審理時,因和孩子見面次數寥寥,張某竟認不出親生女兒。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該案作出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張某補償林某15萬元。

案情

結婚20餘年丈夫突提離婚

張某與林某於1990年4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一兒。兒子出生的第二天,張某便離家外出打工,兒女則留在老家跟林某生活。

林某說,張某隻在公婆過世時回過2次家,中途未曾回過,也未給過家裡錢,孩子是她一人撫養長大,各項開支她獨自承擔,張某未盡到作為丈夫、父親該盡的責任。

林某沒有想到,自己20餘年的辛苦付出非但沒有得到丈夫的感恩和回報,反而換來了丈夫的離婚起訴狀。張某並不覺得自己對林某有所虧欠,反而在起訴狀中指責林某不體諒他,並表示和林某的關係已經惡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兩人分居多年,已無和好的可能,要求法院准予兩人離婚。

面對丈夫的離婚訴求,林某心灰意冷,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補償子女的成長費用,並賠償她精神損失費等。兩人的孩子如今都已長大成人,他們表示對爸爸很陌生,稱“爸爸只是一個概念”。

姐姐說,她的童年生活只有母親的陪伴,她和弟弟的衣食住行全是母親負責的,在成長過程中,她從未收到過父親支付的撫養費,也從未體會過父愛,父親對她來說只是一個名字。從自己懂事到如今已成家生子,除了在奶奶過世時,她未曾見過父母相見。更令她心寒的是,在父母的離婚案開庭時,父親看到自己竟然都不認識。

“父親對我來說只是一個概念,一個稱謂。”弟弟也坦言,對父親張某就像陌生人一般。

對於兒女的控訴,張某卻覺得很冤枉,認為自己一直在盡能力撫養子女,每年會回家四五次,每年會給林某2000~3000元。現在他年齡大、身體差,還欠下債務,因此不同意支付子女的成長補償費。

爭議

丈夫該不該給妻子補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撫養包含金錢上的付出,但更多的是時間、精力的付出,且時間、精力的付出不是金錢所能替代或衡量的。張某、林某當初雖自願登記結婚,並生育子女,但雙方已分居20餘年之久,二人缺乏溝通,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那麼,張某是否盡到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否需要對林某作出經濟補償呢?法院認為,張某自其兒子出生後不久便離家,常年生活在外,即便如其所述,其在外出務工並每年支付2000~3000元給林某,但結合當地生活消費支出水平及案涉家庭的客觀情況,該費用不足以保證正常家庭生活所需。

此外,張某雖強調其每年都會定期回家探望四五次,但卻對其子女的受教育情況不甚清楚,可見他對子女亦是缺乏足夠的關愛。現在,其子女均已成年,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子女都表示在成長過程中未曾感受過父愛,對張某的感情都十分淡薄。這些情況足以說明,張某對於家庭、子女顯然未盡到作為父親的責任和義務。

林某多年來獨自撫育兩名子女,付出了巨大艱辛,對家庭所盡義務較多,而張某卻從未盡過丈夫、父親的責任,林某要求張某對她進行經濟補償,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至於補償金額,張某認為其身體較差還欠下債務,但並無舉證證實,為此,法院結合近20餘年當地的生活消費標準、張某的離家時間、林某所領取的張某村中分紅及軍人退伍補助、張某和林某子女所需撫育的年限等情況,酌定張某補償林某15萬元。

一審宣判後,張某、林某都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一方付出更多 離婚可要補償

如何理解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對家庭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者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經辦法官解釋,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夫妻任何一方對子女均負有法定撫育義務。

該案中,張某未盡到其為人夫、為人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給妻子、子女均帶來巨大傷害。張某、林某長年分居,雖無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因張某離家多年,二人分居兩地,雙方財產並無交集,實際已為各自所有,故亦符合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經濟相互獨立的條件。

經辦法官強調,撫育子女、照料家庭是傳統美德,亦是法定義務,為之,方可享受天倫之樂,不為,不僅需為此付出金錢代價,更會老無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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