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強姦”妻子犯罪麼?


丈夫“強姦”妻子犯罪麼?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犯罪,原因如下。

首先我們看下我國刑法如何規定強姦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通過上述規定,似乎丈夫在妻子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可以認定強姦罪。沒錯,僅根據上述條文,丈夫在一些情況下確實構成強姦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坐牢。

但刑法的適用不僅僅要依據法律條文,還需要有基本的邏輯思維過程。以強姦罪說明,強姦侵犯了婦女的性自由,因為一個沒有特定關係的婦女沒有任何義務與某男性發生性行為,一般男性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就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尊重婦女性自由的義務,違反了義務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來說夫妻關係,無論是封建社會還是現代社會,夫妻之間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除了電影電視劇裡宣誓是互相扶持,不離不棄等義務,一個重要的義務是性需要,雖然我國婚姻法並未規定丈夫或者妻子需要履行對方生理需要的義務,但由於夫妻生活不和諧導致了感情破裂,確是離婚的理由,換句話說,夫妻生活不和諧導致的夫妻感情破裂,是原因的原因。由此我們可以推理,適當滿足對方的生理需要,是合法夫妻的一項義務。既然婦女有滿足丈夫的生理需要的義務,那麼丈夫與妻子強行發生性行為,自然沒有違反義務,也就不具備觸犯刑法的可能性了。

除了上述原因,我國法律也沒有設置丈夫“強姦”妻子的法律規定,“法無規定不為罪”是刑法的適用原則,既然沒有規定,就不能強行將丈夫得上述行為歸為犯罪。當然,取證在上述問題中也十分困難,如何判斷妻子不願意?妻子在調查過程中後悔,再不認可丈夫實施強姦行為如何辦?種種原因,導致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不便被認為強姦罪。

不過,如果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導致妻子受到傷害,丈夫行為可能構成家暴,嚴重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等,這種情況下,丈夫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過罪名並非強姦罪。

雖然我國法律並未規定丈夫上述行為構成強姦罪,但部分其他國家卻規定了上述行為是犯罪,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國外的這種行為的刑法規定自然不能在中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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