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與未婚母親誰能分得父親和“丈夫”的財產?

男女雙方未婚產下一子,後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後,沒有補辦婚姻登記的,以夫妻身份同居的算非法同居,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更不能起訴離婚。

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關係同居,沒有登記結婚的算事實婚姻,可以起訴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是1994年2月1日前還是之後,同居男女生的孩子都享有繼承權,因為繼承法沒有剝奪私生子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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