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发生工伤,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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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吴某于2015年6月2日进入某水泥厂工作,双方约定吴某为非全日制工,每日工作半天,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该厂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5年7月14日,吴某在该厂工作时不慎砸伤左手食指,后于2015年9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于2016年3月12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双方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产生争议,吴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某水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仲裁庭审理后裁决某水泥厂支付吴某两项合计23877元。

本案涉及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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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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