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非法採礦!泰安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贩卖毒品!非法采矿!泰安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贩卖毒品!非法采矿!泰安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1月21日,新泰市法院對於某等12人尋釁滋事、非法採礦、妨害公務、販賣毒品、包庇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4名被告人被分別並處五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於某夥同被告人萬某港、孟某明,糾集一起,為惡一方,拉攏社會閒散人員、吸販毒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通過毆打他人、威脅恐嚇、故意毀壞財物等暴力手段,爭奪儲藏有砂資源的土地用於非法採礦,長期霸佔新泰市宮裡鎮砂資源,牟取非法利益,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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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萬某港、孟某明等被告人為逞強耍橫,隨意毆打他人、損毀他人財物,造成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損壞財物234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於某、萬某港為謀取非法利益,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河砂礦產資源,被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價值達到106422元,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採礦罪。

被告人孫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河砂礦產資源,兩年內因非法採礦受到兩次行政處罰,仍實施非法開採行為,開採價值達到106386元,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

被告人陳某華為謀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29.767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陳某華為逃脫抓捕,對執行公務的公安民警實施暴力傷害,造成一名民警輕傷,一名民警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陳某、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向公安機關作假證明意圖包庇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為均構成包庇罪。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責任,遂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經合議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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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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