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的新形式:騰退!你遇到過嗎?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一直因為缺乏統一的補償標準而亂象叢生、糾紛不斷,而全國各地對於集體土地拆遷所適用的政策也千差萬別。但是,近些年卻有一種方式在逐漸的被普遍適用,就是所謂的“土地騰退”。

“騰退”作為法律用語,最早出現在《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土地置換管理辦法》中,是2001年北京市政府為了加快城市郊區及綠化隔離帶地區建設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但是現在卻被不斷的歪曲適用,以致於逐漸演變而取代了法律程序,作為一種更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在其他地區推廣開來。

下面愛土拆遷律師團為大傢俱體分析,“騰退”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被徵收人遇上後,又該如何處理。

協議拆遷的新形式:騰退!你遇到過嗎?

一、何為騰退

騰退即協議搬遷、協議搬離。一般是指集體土地上進行的由被騰退人與村委會、開發商簽訂騰退安置補償協議以後,村委會將被騰退人擁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為。從本質上講,“騰退”的根本目的在於快速實現徵收,進行土地儲備或建設,它是一種變相的拆遷或徵收。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項目的不同規模,較大的由國務院批准、其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見村委會並無權對於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村委會主導實施騰退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土地管理相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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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騰退的現狀和類型

“騰退”被逐漸在各區縣的集體土地拆遷中推廣開來,政府主管部門作為監管單位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予管理,更甚者,有些政府藏在後邊做推手,也使得以“騰退”方式實施的拆遷與日俱增。但是,基於“騰退”沒有一個嚴格的程序和法律規範,所以各地在以“騰退”方式進行房屋拆遷過程中其具體的程序和方式也有著各種不同的形式表現。

第一種 由開發商以建設綠化隔離帶為名行商品房開發之實。即在實施土地收儲和房屋拆遷過程中以建設綠化隔離帶的名義進行,但是拆遷完成之後的項目立項、規劃、用地等均標明為商品房建設項目。

第二種 開發商與村委會聯合實施騰退,即村委會在前期與開發商聯手以房屋拆遷的名義進行房屋騰退,在騰退完成之後或者拆遷過程中向有關部門申請土地徵收審批。

第三種 由鎮政府或者區政府幕後主導實施的集體土地騰退。

在此類項目中,多是鎮政府或者區政府為了完成城中村或者新農村建設,而有規劃的進行土地的收儲工作,前期開發商是否介入並不確定,一般由村委會協助完成騰退工作。

由不同主體實施的騰退行為,會給我們後續的維權帶來不同的應對方式。因此,在接到騰退告知書的那一刻,被騰退人一定要弄清騰退項目是由哪個主體實施的何種騰退,只有這樣才能精準維權。

三、村民遇到騰退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首先,申請村務公開。被騰退人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0條的規定,向相關的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要求村委會公開騰退方案、補償分配方案等村委信息以及有關騰退決議的相關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情況、會議紀要、實施人以及其他相關材料。這樣一方面便於瞭解騰退的具體內容,另一方面也為後續的維權奠定基礎。如果村委會不公開相關信息,我們可以向上一級政府申請監督村委會履行職責,必要時可就此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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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向政府部門提起查處程序。我們可以依據信息公開所獲取的內容,分析違法行為的性質,申請有權機關採取不同的查處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律法規賦予其的職能,我們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進一步的救濟。

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只要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並對被騰退人的實際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我們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從而提高補償。

最後,愛土律師想提醒大家的是,雖然騰退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面臨騰退時完全無所作為。相反,實踐中還是有很多常用的維權手段的。廣大農民朋友不要被騰退嚇倒。你要明白的是,騰退和徵收一樣,同樣面臨對產權人合法權益的直接影響,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從來都是法律的應有之義,也是政府拋不掉的職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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