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打著“騰退”旗號的徵收

近年來,隨著城鄉一體化的推進,部分農村城市化進程也日漸加快,各地拆遷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北京的部分地區更是喊出了“打響騰退戰,還民一片綠”的口號。那麼“騰退”是什麼呢,騰退和拆遷又有怎樣的聯繫和不同?其實,騰退是最近幾年在北京地區拆遷過程中的一個熱詞,一般是指在鄉政府或者村委會主導下,由被騰退人和騰退執行人簽訂騰退安置補償協議,騰退人將被騰退人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為。我們以文末附件中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政府關於騰退的規定為例,與徵收作一個簡單的比較:

騰退目的:建設綠化隔離地區

徵收目的:公共利益

騰退決定部門:鄉政府

徵收決定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

騰退實施部門:騰退工作辦公室

徵收實施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

被騰退人:被騰退房屋所有權人

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

騰退補償協議:騰退執行人與被騰退人簽訂騰退協議書,註明原房屋和附屬設施的評估結果、安置面積、結算方式、結算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協商確定的其它條款;達不成騰退安置協議的,由鄉政府做出決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依法執行騰退。

徵收補償協議: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從對比中我們不難看出,騰退其實就是一種變相的徵收,只不過是換了個叫法而已。鄉政府在沒有徵收決定權限且不存在違章建築的情況下,突破主體資格收回屬於被騰退人居住的房屋。儘管其目的也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鄉政府不具有徵收權限,其所主導與實施的騰退工作的違法性就不言而喻了。

附:《平房鄉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房屋騰退安置辦法》的部分條款

平房鄉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房屋騰退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改善農(居)民居住條件,徹底改變平房鄉整體環境,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意見》(京政發[2000]12號)和《關於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暫行辦法》(京政辦發[2000]20號)及《朝陽區綠化隔離地區集體土地騰退安置辦法(試行)》(朝政發[2002]6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按照“房屋騰退、定向安置”的原則,結合我鄉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改造的總體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鄉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範圍內,因建設需要騰退的私有住宅房屋及其附屬物,並對被騰退人予以安置及補償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騰退必須符合平房鄉鄉域規劃,有利於綠化隔離地區建設。

第四條 為加快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和農村城市化進程,由鄉黨委、鄉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組成平房鄉綠化隔離地區騰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騰退工作委員會”)履行職能,接受鄉黨委、鄉政府的領導。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被騰退人是指被騰退房屋的所有權人;騰退執行人是指“騰退工作委員會”。

第六條 騰退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騰退人給予安置,被騰退人必須服從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騰退工作。

第七條 “騰退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辦法執行中的組織、監督、檢查,下設騰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騰退辦”), 隸屬於“騰退工作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

第八條 “騰退辦”工作職責:

(一)負責鄉域綠化隔離地區範圍內的全部房屋土地騰退工作;

(二)負責對騰退工作人員的培訓;

(三)負責協助、配合拆遷公司及評估公司的拆遷工作;

(四)負責同拆遷公司與被騰退人簽訂房屋騰退協議,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負責建立騰退檔案等工作。

第九條 “騰退工作委員會”及“騰退辦”在鄉域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騰退工作全部完成後,將有關騰退工作的全部檔案移交鄉檔案室保存。

第十條 “騰退工作委員會”在騰退範圍內發佈騰退公告,騰退公告應該載明騰退人、騰退範圍和騰退期限等。

騰退期限是指騰退公告規定的騰退執行人與被騰退人簽訂騰退補償協議並搬離騰退範圍的期限。

第十一條 騰退執行人與被騰退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騰退協議書,協議書應註明原房屋和附屬設施的評估結果、安置面積、結算方式、結算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協商確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騰退人與被騰退人簽訂協議的同時,將區房地局下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及原人民公社、鄉政府規劃辦審批的《建房許可證》等所有的有關房屋權屬證明交鄉“騰退辦”。所安置的住房,鄉政府將按照市、區綠化隔離地區的相關政策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騰退人與被騰退人達不成騰退安置協議的,由平房鄉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向有關部門申請依法執行騰退。

第三章 騰退安置和補償

第十四條 根據朝政發[2002]67號文件第十五條的規定,房屋騰退採取“房屋騰退、定向安置”的方法。

補償款根據被騰退房屋的區位、房屋成新、建築面積等因素評定房屋價款。

房屋拆遷補償價=(基準地價×K+基準房價)×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K為容積率修正係數。

第十五條 被騰退人原房屋作價補償的確定:

根據京政發[2000]12號文件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鄉的實際情況,被騰退人原房屋作價綜合補償標準為:

(一)基準地價:1900元;

(二)基準房價:800元;

(三)房屋重置成新價:以評估結果為準;

(四)被騰退人自願放棄安置的,按照(基準地價×K+基準房價)÷2×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進行貨幣補償。

……

那些打著“騰退”旗號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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