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两名80后微商非法销售香烟,双双获刑

随着微信的走红,微商行业迅速崛起,所卖物品五花八门。虽然微商入行门槛低,但不是所有物品是你想卖就能卖的。这不,赣州就有两名80后女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微信平台非法销售香烟,受到了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80后陈某是一名微商,曾在微信上销售一些杂货,但出货不多且利润不高。一次偶然的机会,陈某刷朋友圈看到有人在微信平台销售香烟,于是便向这位好友咨询。经过多次交流,陈某发现这其中利润可观,便也开始在微信上销售起了香烟。2016年,陈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副食品店张老板处购买香烟,并在朋友圈发布广告转卖。2017年,陈某在网上结识了一位网名为“匆匆那年”的河北香烟代理,销售方式便转为拿到购烟订单及烟款,扣除利润后转给上家,再由上家直接向买家发货。截至案发,陈某非法销售香烟共计人民币183524元。

叶某系陈某发展的一个下线。2016年5月起,她也以陈某同样的方式在微信平台销售香烟。经统计,叶某为销售而支付给上家的购烟款共计人民币141854元。


赣州两名80后微商非法销售香烟,双双获刑


此案经章贡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章贡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被告人陈某、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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