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兩名80後微商非法銷售香菸,雙雙獲刑

隨著微信的走紅,微商行業迅速崛起,所賣物品五花八門。雖然微商入行門檻低,但不是所有物品是你想賣就能賣的。這不,贛州就有兩名80後女子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微信平臺非法銷售香菸,受到了刑事處罰。

案情簡介

80後陳某是一名微商,曾在微信上銷售一些雜貨,但出貨不多且利潤不高。一次偶然的機會,陳某刷朋友圈看到有人在微信平臺銷售香菸,於是便向這位好友諮詢。經過多次交流,陳某發現這其中利潤可觀,便也開始在微信上銷售起了香菸。2016年,陳某在贛州市章貢區某副食品店張老闆處購買香菸,並在朋友圈發佈廣告轉賣。2017年,陳某在網上結識了一位網名為“匆匆那年”的河北香菸代理,銷售方式便轉為拿到購煙訂單及煙款,扣除利潤後轉給上家,再由上家直接向買家發貨。截至案發,陳某非法銷售香菸共計人民幣183524元。

葉某系陳某發展的一個下線。2016年5月起,她也以陳某同樣的方式在微信平臺銷售香菸。經統計,葉某為銷售而支付給上家的購煙款共計人民幣141854元。


贛州兩名80後微商非法銷售香菸,雙雙獲刑


此案經章貢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章貢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檢察官說法

菸草作為特殊商品,必須持有菸草專賣許可證才能進行銷售,而且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被告人陳某、葉某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菸草專賣管理的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依法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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