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郵速遞易”取消用戶短信取件碼的背後:我國快遞櫃監管存在空白

“中邮速递易”取消用户短信取件码的背后:我国快递柜监管存在空白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2月2日訊(記者 梁雯) 近日,中郵速遞易快件箱用其微信公眾號代替手機短信發送取件碼一事,讓市民深感不便。對此有律師認為,中郵速遞易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為探究中郵速遞易為什麼遲遲不予整改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海報新聞記者採訪了國家郵政局。一位工作人員道出真相說,目前關於智能快件箱最新的管理辦法還未下發,智能快遞箱的監管單位還不太清晰。也就是說,我國智能快遞櫃發展到今天,在國家郵政局內具體由誰來監管仍未明確。

“中邮速递易”取消用户短信取件码的背后:我国快递柜监管存在空白

用戶想取走自己的快件,需要先關注“中郵速遞易”微信公號

近期有不少市民反映,放在中郵速遞易快遞櫃中的快遞,因未收到取件碼而無法取出。海報新聞記者發現,在中郵速遞易發送的取件短信上,只告知了新快遞的位置,並未告知取快遞所必須的取件碼。要獲取取件碼,需要先關注“中郵速遞易”微信公眾號,才能取走快遞。

對此,山東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玉軍認為,中郵速遞易以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為由,強制消費者以關注公眾號的方式來提取快遞,此舉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作為一家普通企業而非行政機構,中郵速遞易發佈的公告從性質而言,也僅是企業的單方聲明而非行政命令,對於普通大眾而言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郵速遞易”不承認強制用戶 但是否恢復短信取件碼還不知道

針對市民和律師提出的問題,海報新聞記者撥打了中郵速遞易公司客服的電話。當記者問到如果不關注速遞易的微信公眾號該怎麼取件的時候,該客服人員說:“如果用戶有這樣的需求,可以跟我們反饋,我們可以幫用戶設置成直接用短信推送取件碼,不接受微信推送。”雖然可以選擇短信推送取件碼,但該客服仍推薦使用微信公眾號,因為“更方便,也能隨時查看快件信息”。

用微信公眾號代替手機短信發送取件碼,讓用戶關注公眾號並綁定手機號,是否算一種強制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呢?這位客服人員解釋道:“我們並不是說去強制用戶綁定微信公眾號,我們只是一種建議,為了方便用戶取件。如果用戶不願意綁定微信公眾號,我們可以根據用戶需求,繼續給用戶發送短信取件碼。”

既然用戶可以選擇用短信或微信兩種途徑獲得取件碼,為什麼速遞易現在發送的取件提示短信中,只提示要關注公眾號才可以獲得取件碼?該客服說,短信都是系統自動發送的,對於是否可以在取件提示短信裡,恢復取件碼,或者提示用戶可自行選擇獲取取件碼的方式,客服說會將此建議記錄並進行反饋。

海報新聞記者注意到,中郵速遞易在其官網醒目位置已開始宣傳:“微信公號粉絲突破2千萬”。公開信息顯示,中郵速遞易,是由中郵資本、三泰控股、驛寶網絡、亞東北辰四家巨頭合力打造的成都我來啦網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8月,中郵速遞易已遍佈全國287個城市,終端設備佈設達8.5萬臺,累積快件投遞量超過18億件。

“中邮速递易”取消用户短信取件码的背后:我国快递柜监管存在空白

國家郵政局:新辦法還沒定,快件箱歸哪個處哪個司局管,還不太清楚

海報新聞記者發現,在2018年11月份剛公開徵求意見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只規定了快件箱需向收件人提供提取快件的信息,並未規定提供信息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當記者問到智能快件箱由誰負責時,國家郵政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在接受海報新聞記者採訪時說:“因為現在相關管理辦法還沒定,智能快件箱歸哪個處室、哪個司局管,還不太清楚。智能快件箱都由具體企業來經營,你們還是撥打12305國家郵政局消費者熱線,看能不能受理這個問題。”

隨後,海報新聞記者撥打了12305熱線,針對速遞易快件箱停發手機取件碼的事情,一位客服人員說:“智能快件箱的問題不在我們受理範圍內,這邊只能受理快遞的業務,具體快件箱歸誰管,我們這邊還不清楚。”當記者進一步詢問12305的業務範圍時,該客服人員稱,12305主要負責快遞運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快遞的丟失、破損和延誤等。雖然快件箱寄取這一環節也屬於快遞運輸過程,但12305並不負責處理智能快件箱本身的問題。

智能快件箱究竟歸誰監管?海報新聞記者注意到,2018年11月,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國家交通運輸部網站以及國家郵政局網站都發布了關於《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徵集已於2018年12月25日結束,目前新的管理辦法暫未下發。徵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除了規定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監督管理單位,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還規定:“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在通知收件人到智能快件箱提取快件時,應當告知收件人快遞的運單信息、取件方法、智能快件箱布放地點、快件保管期限、逾期費用等信息。”但該條款並未明確規定智能快件箱應該用何種途徑和方式向收件人提供取件碼等關鍵信息。

海報新聞記者瞭解到,在《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這樣寫道:“國家郵政局高度關注智能快件箱服務的創新發展,先後於2013年和2016年出臺了《智能快件箱》行業標準(YZ/T 0133-2013)和《智能快件箱投遞服務管理規定(暫行)》,從技術標準和服務要求兩方面加以規範引導。從實際情況看,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在滿足快遞末端服務需求的同時,也存在著市場主體定位不清、收投服務規範欠佳、用戶權益維護不力、安全管理隱患較大等問題。上述問題制約了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創新與發展,急需在前期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研究制訂更高層級的法律制度,明確市場規則、理清權利義務、保護用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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