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親有精神病賣房不算?兒子把買房的、中介、擔保中心都告了

老母亲有精神病卖房不算?儿子把买房的、中介、担保中心都告了

認為母親患有多年精神疾病,購房人又是揹著自己與母親簽訂的購房合同,並辦理了過戶,兒子陳某於是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合同無效並退還房屋,又以未盡到審慎義務為由將房屋中介和房屋擔保中心追加為該案的第三人。

1月22日下午,該案在房山法院長陽法庭開庭審理。

陳某訴稱,2016年9月5日,李先生通過北京某房產中介公司購買了母親林老太位於北京房山長陽鎮的一套86平米的房屋,雙方約定151萬元價格成交。

李先生在繳納了31萬首付後,與林老太簽訂合同,並在房屋中介陪同下與林老太去辦理過戶,李先生又以該房產為抵押,到住房貸款擔保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將剩餘的120餘萬購房款補齊給林老太。李先生共花費175萬元辦理完房產過戶。

對此,陳某認為,母親患有多年精神疾病,在2015年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前他並不知道母親賣房一事,未在其陪同下辦理的過戶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故陳某以林老太法定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李先生將房屋退還給母親。

陳某同時認為房屋中介和住房貸款擔保中心都未盡到審慎義務,沒有進一步查證老人的監護人同樣也應該承擔責任,於是將其追加為第三人,一同告上法庭。

李先生辯稱,自己購買房屋時是善意的,應屬於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作為普通購房者,已經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我們也無法確認老太太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過錯不應由我方承擔。”且在長達三個月的交易過程中,與林老太前後交流過四五次,在商議價格、簽字畫押是對方都很正常,絲毫沒看出精神異常,故應該認定簽訂合同有效。

庭審中,住房貸款擔保中心認為,該案與其無關,如後期涉案房屋產權變更,原告方應償清全部貸款數額,才能解除房屋抵押狀態變更產權。

第三人北京某房產中介則認為,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自身無過錯。

該案未當庭宣判。

攝影/通訊員 吳衛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