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案情介紹:原告郭何群訴被告陳振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民初4110號民事判決:被告陳振興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郭何群人民幣102856.29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陳振興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郭何群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陳振興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strong>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陳振興
性別:男
年齡:29
身份證號:41052119890909407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龍鎮合脈掌村
立案時間:2017年9月 26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54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110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115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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