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明友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终审裁定

恩施州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明友等9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终审裁定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明友、黄艳青、欧望、舒昌桂、李进、谭三政、张芙蓉、王海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李彦霖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明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艳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欧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芙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舒昌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期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彦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谭三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海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黄艳青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李进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被告人王海峰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被告人谭三政违法所得人民220元、被告人吴明友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利川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吴明友、李彦、李进、王海峰、谭三政的冰毒共计295.81克是违禁品;扣押在案的手机、吸毒工具、分装工具等物品是犯罪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由利川市公安局处理。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艳青、欧望、舒昌桂、李彦霖、吴明友、李进、谭三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

一、驳回上诉人黄艳青、欧望、舒昌桂、李彦霖、谭三政的上诉。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明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元;上诉人李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上诉人黄艳青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李进违法所得人民币3460元、上诉人谭三政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元、上诉人吴明友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原审被告人王海峰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strong>恩施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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