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陳風波,我的拙見:1,法律不該認為是敲詐勒索刑事案件,而是分手費或封口費的民事糾紛案件。且今後以曝光名人隱私而索要金錢都不該列為敲詐!呼籲立即釋放陳女士。2,法律上,積極核查吳,陳稅收。3,強烈譴責陳女士喪失契約精神,呼籲法官不支持她的合同之外索要並對違約給予處罰。4,道德上譴責吳出軌小三!包養!

吳陳風波,我的拙見:1,法律不該認為是敲詐勒索刑事案件,而是分手費或封口費的民事糾紛案件。且今後以曝光名人隱私而索要金錢都不該列為敲詐!呼籲立即釋放陳女士。2,法律上,積極核查吳,陳稅收。3,強烈譴責陳女士喪失契約精神,呼籲法官不支持她的合同之外索要並對違約給予處罰。4,道德上譴責吳出軌小三!包養!尤其譴責喪失誠信,讓公關公司就有小三事實對全社會撒謊。5,道德上強烈譴責陳女士破壞婚姻及奢靡炫富。6,要求吳就撒謊而道歉。7,在吳誠懇道歉後,請社會增加寬容度,給吳改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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