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出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涪陵出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2018年12月29日,记者从涪陵区残联获悉,日前,涪陵区印发了《涪陵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以此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据了解,涪陵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皆可申请补贴和奖励。其中,《办法》中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重庆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重庆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只要满足残疾人职工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合法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且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等条件,可在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另据了解,2019年涪陵区财政预计投入约70万元用于补贴和奖励。不过,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文章信息来源巴渝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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