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的所謂“小打小鬧”,以後將受到嚴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文件,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旨在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來,不斷有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但有些人認為這是“小打小鬧”,犯不了法,受不了制裁。實際情況也是,對這類違法行為處理很輕,或不予處理,不了了之。但以後這種情況將得到改變。

公交車上的所謂“小打小鬧”,以後將受到嚴懲

兩高一部的文件,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文件同時規定,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文件的出臺,無疑給眾乘客的出行安全帶來一份保障。

公交車上的所謂“小打小鬧”,以後將受到嚴懲

之所以多次發生司乘人員多次被毆打、干擾等情況,是因為這些乘客的違法成本太低。他們為了發洩一己私憤,置全車人的生命於不顧,實施危險行為。重慶公交車墜事件就是一個最典型的案例,由於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不冷靜,讓一車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血的教訓再一次告訴世人:對公交車的所謂“小打小鬧“不能置之不理,不然的話就會釀成“大事大非”。必須嚴懲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杜絕重慶公交車墜江悲劇的再次發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兩高一部出臺了這個文件。相信此文件在以後的司法實踐中,會給基層相關部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提供指導意見,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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