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平安鼎”」警告!双十一之后缺钱的你一定要点进来

昨天大家有没有参加两千亿的大项目呢。双十一后,你的手还好吗?是不是又要继续吃土了?支付宝的余额花完了,是不是还欠着花呗?但是,再缺钱的你也千万不要陷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陷阱。

「争创“平安鼎”」警告!双十一之后缺钱的你一定要点进来

「争创“平安鼎”」警告!双十一之后缺钱的你一定要点进来

今天,小编就来告诉你各种借贷风险。一定要仔细看哦!

「争创“平安鼎”」警告!双十一之后缺钱的你一定要点进来

一、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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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向他人借款,要防止落入“套路贷”“校园贷”等陷阱。“套路贷”“校园贷”的目的就是在借款本金的基础上,让你成倍、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还款。

第2条 大学生及求职者等有透支消费倾向的群体往往成为“校园贷”、“套路贷”的重点对象。该群体经济来源不足,但消费需求强烈。

第3条 “套路贷”“校园贷”往往以贷款便利、利息低、无需抵押等为借口,轻松诱使借款对象向其借款。

第4条 “套路贷”“校园贷”常用方法是以走账需要为借口,或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使借条约定的借款本金比实际支付的本金高出许多,出借后,故意制造银行流水,或者以存在保证金、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为由,要求借款人按借条确定的本金偿还。

第5条 非正规小贷公司往往会成为“套路贷”“校园贷”的重要环节,借款人无法还款后,出借人往往会介绍借款人向非规范小贷公司借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该小贷公司往往又会介绍第三方向借款人出借,而自己掌握借款人的银行卡,实现“多借少付”,借款人在“套路贷”中越陷越深。

第6条 故意制造违约是“套路贷”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借款人按期还款时,出借人通过故意“失联”或人为设置障碍的方式,让借款人在借期内无法对其还款,故意让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形,在逾期后,出借人立即会向借款人主张逾期的高额违约金。借款人还款时遇出借人“失联”的,可通过法律上“提存”的方式自我保护。

第7条 采用欺骗、胁迫(拍照、公开债务等)、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是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常用的行为方式。

第8条 “套路贷”“校园贷”往往通过把握借款人的心理、控制借款人的意志、甚至限制借款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高利贷的目的,众多陷入“套路贷”“校园贷”的人不愿报警、不敢报警。

第9条 作为借款人,要加强风险意识,莫被“无需抵押”“低门槛”等虚假借贷广告所迷惑。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条款,明确金额,不要相信出借人的口头承诺。要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和密码,不要将银行卡、手机银行等交由他人操作。

第10条 “套路贷”“校园贷”是黑恶势力涉足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情形,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扫黑除恶”的打击重点,一旦涉及“套路贷”“校园贷”,不要心存顾虑和侥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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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2P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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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借助互联网进行民间借贷的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熟人借款的模式,使陌生人之间在不见面的情形下也能建立起借贷关系。

第12条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无法掌握信誉度,借贷风险无限放大,应谨慎小心。

第13条 出借人利用P2P平台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防止平台制造虚假借款人身份,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14条 P2P平台会违规设立资金池,在资金链断裂时,往往就会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形,这也是众多P2P平台“爆雷”的原因。

第15条 P2P平台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的,特别是年利率超过24%以上的,出借人一定要清楚是向平台进行投资,还是利用平台向他人出借款项,不清楚时,会对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后果。

第16条 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借款的,应认真审核出借人的身份信息,以防止P2P平台利用资金池由平台员工对外借款的情形。

第17条 国家正加强对P2P平台的规范整治工作,严禁平台设立资金池,严禁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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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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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向小贷公司借款时,要向有金融许可证的小贷公司借款,向通过广告等途径知悉的小贷公司借款时,要了解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进行贷款的资格。

第19条 有金融许可证的小贷公司对外借款时,有“小额、分散”的原则要求,以防止“大额、集中”对外贷款的风险性。

第20条 小贷公司为了规避“小额、分散”贷款原则,会要求借款公司以公司员工为借款人与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遇到此情形时,公司员工应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公司。

第21条 担保人在为借款人向小贷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时,要积极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自己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第22条 公司员工不要轻易为公司向小贷公司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即使进行担保的,也要弄清公司让自己进行担保的意图,更要明白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自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第23条 如果公司与小贷公司串通骗取公司员工担保,或者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小贷公司又明知的,公司员工要积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用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24条 不要轻易相信各种小贷公司的广告,借款人通过各类广告向无贷款发放许可证的小贷公司借款的,逾期还款时,会受到各种违法违规催款手段的影响,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25条 借款人借款时,小贷公司如果要求向第三方出具借条的,要弄清借款是由小贷公司支付的,还是由第三方支付的,为何要向第三方出具借条。

第26条 借款人借款时,如果小贷公司要求向第三方出具借条,但却要求直接向小贷公司进行还款的,应得到持有借条的出借人的书面同意。

第27条 借款人经小贷公司介绍向第三方借款时,如果小贷公司要求借款人将收取借款的银行卡由小贷公司保管的,借款人应当拒绝,防止小贷公司以“保证金”等名义将部分借款扣留,最终落入“套路贷”的陷阱。

第28条 借款人经小贷公司介绍向第三方借款时,要防止小贷公司借居间之名,额外收取居间费用,变相收取高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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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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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在向银行借款时,需要注意银行在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是否存在超过年利率24%的情形,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第30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虽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但要求借款人接受其他如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31条 担保人在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要防止借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互相串通,骗取担保人进行担保的情形,如果存在此种可能的,担保人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32条 担保人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被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担保人并不必然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对涉及此类担保情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3条 在银行办理转账等业务的,要防止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引导和指导办理业务的情形,避免款项转入他人账户,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34条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向银行借款的,银行对于借款人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应该进行审查。

第35条 借款人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的,银行应对应收账款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五、企业借贷

第36条 除国家许可外,企业不得以对外借贷作为常业,企业以对外借贷为常业的,借款人可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第37条 企业间不要采取“见单不见货”的闭合贸易形式进行融资,中间环节出现资金链断裂时,融资难以赎回。

第38条 企业间采取“见单不见货”的闭合贸易形式进行融资的,对各方之间签订的贸易合同会按通谋虚伪表示来认定,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会移送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犯罪行为

第39条 国家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得伪造或者变造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还款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关机关处理。

第40条 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通过制作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除进行民事制裁外,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第41条 借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日益增多,借贷时要多提醒自己,是否会可能落入犯罪的陷阱。

第42条 借款过程中存在受胁迫或在还款过程中遭暴力催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七、失权和失信

第43条 出借人或投资人对自己的合法债权要及时主张,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以防止诉讼时效届满时,未主张权利或不能证明主张过权利,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出现。

第44条 债务人对于合法的债务要及时清偿,在存在较高利息的情形下,逾期还款时间越长,还款的负担就越重,承担的风险就越高。

第45条 债务人如未能及时清偿合法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执行,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无法乘坐高铁、飞机,无法入住高档酒店,出行和家庭生活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利用“套路贷”“校园贷”进行放贷的,将被列入审判和执行“黑名单”,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争创“平安鼎”」警告!双十一之后缺钱的你一定要点进来

花钱一时爽,还钱火葬场。双十一虽然有折扣,但是大家也一定要适度购物,理性消费,不要在超出自己的经济范围内消费,尤其要注意千万不要陷入网贷套路。

借钱or不借,这是一个问题

年关将至,小心荷包

图丨源于网络

文丨源于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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