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交墜江案件,車上乘客均無法獲得賠償!

趣味六點鐘

11-10

前段時間,重慶公交墜江案件鬧得沸沸揚揚,關注案件的同時,多起公交車司機被乘客騷擾的事件被頻頻爆出,公交車應該是每個曾是都必不可少的代步工具,上班族還有學生包括老年人,這些都是公交車面對的主要人群,公交車上那些無辜遇難的家屬該向誰提出民事賠償要求?又有哪些保險賠償可以申領?最近這些問題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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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次事件中,死亡人數較多,人們普遍關注這部分受害者的賠償問題,由於目前公佈的關於事故發生情況的材料比較有限,在公安機關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前,除了公交車司機與鬧事的女乘客外,這個事故是否還存在其他責任人,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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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從已公佈的資料來看,假定公交車司機與鬧事的女乘客的不當行為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理清賠償主體,需要判斷誰是主要責任、誰是次要責任,抑或是雙方同等責任。涉事公交公司應當是賠償主體之一,司機作為公交公司的僱員在事故發生時正在履行其職責,而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與車上乘客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公交公司有義務保證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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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由於司機的不當行為,致使乘客人身權受到侵害,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在合同關係層面應負有違約賠償責任。其次,司機的不當行為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對公交車上乘客的損害是負有侵權責任的。但是現在司機已經去世,無法再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車上鬧事的女乘客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雖然她也已經死亡,但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如果其有遺產,誰獲得遺產,就需要為其責任買單。但是,這部分賠償有限額,不能超過繼承所得財產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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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便是確認了賠償主體,車上無責任乘客因事故遇難所能獲賠的金額也會各不相同。最終獲賠的賠償金額與多項因素相關,比如死者的戶籍、年齡、有無需要贍養或撫養的老人和子女等等。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採取定型化賠償模式,即‘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乘以20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得出,如果死者超過60歲,每超過一歲就減少一年賠償年限,最多扣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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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次事故中存在超過60歲的遇難者,那麼在同等的戶籍條件下,他的死亡賠償金會少於其他低於60歲的遇難者。除了死亡賠償金外,如果遇難者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這些撫養所需的費用也可以向責任人提出索賠。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每輛上路的車子必須購買交強險,其他商業保險則自由選擇投保,此次事故當中,針對公交車上這些乘客的人身損害,公交車的交強險是不適用的。假設公交公司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或承運人責任險等商業保險,那麼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將會對車上乘客的損害在保險限額內按責賠付,就上海地區來看,絕大部分公交公司和出租車公司都會投保商業險,但各家公司所投險種、合同限額、一些附加條款都各不相同,有多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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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交車上有乘客恰好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也是屬於工作時間,可以認定為工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得一定賠償。此次交通事件中,如果乘客此前有投保諸如人身意外險等險種,也同樣可以獲得理賠,意外險是針對因為非本意的、外來的、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人身損害而做出賠付的險種,交通事故中如果傷者或者死者此前投保了意外險,一般情況下可以獲賠意外險的保險金。但是有一些情況屬於保險合同當中保險責任免除的情形,例如,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有自殺自殘的故意,或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酒駕、毒駕、無證駕駛造成事故損害的,保險公司有權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此次事件中,如果事後交警部門認定,司機與鬧事的女乘客的行為對事故負有責任,即使他們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也可能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對於這樣的結果,你們怎麼看?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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