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發生森林草原火災,保護森林草原資源,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林區野外用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定本令。
一、禁火時間:2019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區域:全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區、草場。
三、禁火內容:
(一)嚴禁攜帶、運輸火種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吸菸、亂丟菸頭、野炊、明火照明、燒火取暖、燒山驅蜂、火攻狩獵等;
(三)嚴禁在禁火區域內燒香、點燭、燒紙錢、燃放鞭炮;
(四)嚴禁在禁火區域燒製木炭、煉山、燒地、坎草燒灰積肥等生產性用火行為;
(五)在禁火區域內的廟會、祭祀等宗教活動用火,必須在固定的用火池內用火,必須做到火滅人離,嚴禁在林區、草場附近用火;
(六)禁火期內嚴禁銷售、燃放“孔明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四、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甘孜藏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給予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政令落實不力的,根據《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嚴肅追究行政責任。
五、本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12119、0836-3122304
瀘定縣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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