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18)桂0502執783號之三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02執783號之三

黃瑩、李少玲: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譚智與被執行人黃瑩、李少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你們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桂0502執783號之三執行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2018)桂0502執78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中第一頁第十三行中“[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8392號]”補正為“[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7049號]”。 第一頁第十九行中“[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8392號]”補正為“[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7049號]”。第二頁第四行中“[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8392號]”補正為“[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7049號]”。 第二頁第六行中“(抵押合同號:2015年北中銀零房貸字2042號)”補正為“(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8392號)”。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文章出處:海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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