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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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一直都备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近年来多起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被用人单位以各种不合理理由辞退,无疑,这些用人单位是想规避各项三期内发生的各种支出。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也就是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生育保险,都要承担本单位女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工资等费用。

我国法律对女职工“三期”有特别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了特熟的保护,这也是广义的生育保险待遇所包含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的待遇,单位既不可解除也不能终止。

公司以“不胜任”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还有一些企业,即使不与员工解除合同,往往也会使用软暴力,孤立,不安排具体工作,各项活动会议不通知等来迫使女职工离职,这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在女职工“三期”内随意辞退,这一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禁止性规定的违反行为,也是对妇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恶意践踏,哪怕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应该慎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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