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這個案例,你還敢拒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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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曾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免於刑事處罰。”

……

“我不上訴,認罪,是我自己錯了,沒想到一個欠房租的事情還差點要坐牢了。這次真是給自己買了個很大的教訓。以後會吸取教訓,同時也會告誡身邊的人,一定要尊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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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下午,嶽塘區法院公開審理了該院今年首例拒不執行裁定罪案件並當庭進行宣判。因曾某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後履行了生效裁定書,並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法院遂對其作出如上述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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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被告人曾某與湘潭鑫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昌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鑫昌公司的門面作為其檯球室的經營場所,約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止。其繳納租金至2014年3月便不再繼續支付。期間,被告人曾某於2013年5月、9月將門面的部分場所分別轉租給開鎖店及傑希爵士舞店,並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了每月的租金。

2015年3月,鑫昌公司就曾某拖欠房租一事訴至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被告人曾某僅支付租金至2015年3月便再未支付。後鑫昌公司就生效的調解書分別於2016年4月、2017年3月兩次向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兩次作出對曾某的執行裁定:凍結、扣劃其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但均因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未能實際執行到位。

再此期間,曾某先後兩次共花費41000元購買了兩輛二手車,並將其中一輛轉賣他人獲利23000元,同時投資4萬元用於微信程序,另還收取了開鎖店及爵士舞店的租金,但卻拒不執行生效調解書的執行裁定。2018年5月鑫昌公司就生效的調解書再次向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再次對被告人曾某做出執行裁定,曾某對於執行裁定仍不理會,拒絕執行,後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截至案發,被告人曾某已拖欠鑫昌公司38個月租金共計人民幣247000元。

案發後,被告人曾某通過與鑫昌公司協商,鑫昌公司減免掉其97000元的租金,同時其在支付拖欠鑫昌公司剩餘的15萬元租金後,取得了鑫昌公司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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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但被告人曾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並履行,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曾某的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後履行了生效裁定書,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說法:有欠款未歸還被訴至法院後雖然是民事糾紛案件,但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就具備了執行力,這時再不還錢已經不是道德問題了。當民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原來的被告成為了被執行人,這時不要心存僥倖,應積極面對,履行還款義務。不要為了一點私利,傷害親友感情,甚至為此付出自由的代價。因此法官再次提醒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律義務才是“正途”,拒不執行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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