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把投标时间写错后……

招标文件出错在招标时是极其少见的事情。而多数招标文件出现问题都是在细节方面,例如:招标截止时间、采购数量多写或少些、采购参数出错等等。今天,就来透过案例来看看当招标方把投标截止时间写错后,将如何处理。

招标方把投标时间写错后……

案情:某招标项目网上答疑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8:30-9:00”,由此诱发了开标现场秩序混乱。在开标现场,有关部门核查了书面招标文件,发现其中关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均是上午9:30。有关人员认为,网上发布的信息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据此,招标人决定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予以接收。

招标方把投标时间写错后……

分析:该处理方式的依据站不住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7部委第30号令)第15条的确有如下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是,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该招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或者在发布时间上是同时发布的文件。即“通过信息网络、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是同一份招标文件”,或者“同时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出现“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和书面招标文件内容不相同”的情形时,应当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方把投标时间写错后……

某项目答疑记录

本例中出现的情况是“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同。众所周知,在招标实中,“答疑”的发布时间一般要比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要晚几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招标实践中,所谓的“答疑”,其实是对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有歧义、不明确、不完整或者不正确的部分,进行的澄清、说明、补充或修改。

因此,“答疑”的法律效力优于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用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去否定招标文件答疑,在法理上显然无法站得住脚。

1、“答疑”和招标文件一样,应该在发布之前进行备案登记。“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原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充或修改。“答疑”的发布,应该和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一样,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在本例中,“答疑”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明显不同,这种低级错误直到开标时才被发现。在这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则应当承担审核失察、监督不力或者不作为之责。 

2、“答疑”发布的方式和媒介,应该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方式和媒介一致。7部委30号令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除了在网上公布答疑以外,还应该把书面答疑发给所有购买过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当网上答疑和书面答疑不一致时,应以书面答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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