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两年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本案有没有过仲裁时效?

离职两年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本案有没有过仲裁时效?

案情简介:王某翔2008年10月6日至HNWE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自2014年10月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翔负责北方地区的销售,王某翔住址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处。2015年10月9日,HNWE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7年9月13日,王某翔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HNWE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10月8日的工资6,893.77元、年假折薪3,001.4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341元。

仲裁庭审时,HNWE(中国)有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9日解除,本案中,王某翔于2017年9月13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劳动仲裁,其所有仲裁请求显然均已超过了仲裁时效,王某翔于2016年8月17日以HNWE(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的劳动仲裁,不构成本案仲裁时效的中断。王某翔辩称,其曾在2016年9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应当由HNWE(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裁决。其后王某翔才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离职两年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本案有没有过仲裁时效?

仲裁裁决认为王某翔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负责HNWE公司北方地区的销售,于2016年7月对HNWE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认定就该请求对HNWE公司发生中断仲裁时效的效力。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翔的仲裁申请。从仲裁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17年9月13日,王某翔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关于HNWE公司超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翔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王某翔曾于2016年7月对HNWE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认定就该请求对HNWE公司发生中断仲裁时效的效力。王某翔2016年12月26日收到工作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相关裁决书后,于2017年9月13日向上海某劳动仲裁委提起涉案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合法合理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本案经过北京和上海两地劳动仲裁,并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从2016年9月开始申请劳动仲裁到2018年8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书,历时近两年。在市场经济中,两年时间对于劳动争议双方来说都是无比珍贵的,一旦走上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道路,就要有长期“战斗”的准备。

(本案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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